从美国DeSCC案件中引起的两点思考
周杰
【全文】
人类进入了一个互联的时代,一位经济学家说,万维网可以帮助人类最终实现乌托邦,它对经济、生活的影响难以想象,人类终将获得知识的民主、交往的自由、开往性的理解、市场机会的扩展……(1)然而,就在今天,21世纪初的今天,这种新生活新经济却与人类传统法律架构发生了频繁的摩擦和撞击。以下是笔者发现的一例有趣的案例(2)——
以美国好莱坞八大电影公司为主的软件厂商为了防止DVD碟片被人轻易复制,损害他们的发行收益,不惜工本,研究出了防复制的内容保护系统CSS(Content Scramble System)——内容扰乱系统,它是一种防止直接从盘片上复制文件的数据加密和鉴定方案,用来防止数字方式的复制。但不幸的是,在1999年10月,琼·约翰逊写出了破解此密码的程序DeCSS。由于约翰逊是在自己的Linux操作系统上开发出这个程序的,Linux接受了自由软件协议,根据这个协议,所有基于自由软件协议开发的软件应无偿在网络上公布出来,约翰逊严格地遵守了这个协议。接下来,柯利(3)迅速在网上发布并扩散了这个程序。这意味着,用户手中的DVD可以用普通电脑而不是专门的DVD机来播放;不仅如此,这张DVD还可以被一张接一张无限复制下去。所以,柯利在网上将DeCSS发布,这也就意味着发行者将承担巨大的经济损失,电影公司最终将雷莫迪斯(同注(3))告上了法庭。社会各界对此极大关注, 被告也与原告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而由此,涉及两个非常重要而棘手的问题,一个是在网上发布计算机程序代码是否属于
宪法权利中的言论自由,另一个是关于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
首先,我们来分析在网上发布计算机程序代码的行为,它是否就像人们在报刊上发表各式各样的言论一样是受
宪法保护的呢,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明确宣示了人类的几项基本人权,其中就包括言论自由(Freedom of Speech ),所谓言论自由即公民享有自由发表自己言论而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事实上,在此案前,的确有些法院认为网上发布程序代码是言论自由的表现,理应受到
宪法保护,如加州第六地方上诉法院的三位法官就认为:“不论是谁编写了这种程序,DeCSS是作者有关破解DVD的想法和知识的一种书面表达方式。”但本案最终处理的结果却是推翻了前面的结论,认为程序代码缺乏一定的内容性及表达性,与表达一定政治理想、宗教信仰、政策意见相比,其被保护的范围要少得多。在这一点上,法院并没有将这个问题说清楚,而笔者认为,即使网上发布计算机程序代码是言论自由的话,言论自由其本身也不是无任何限制的,1919年美国历史上的申克诉美国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中,霍姆斯大法官对第一条
宪法修正案的言论自由的限度作了解释,这是最高法院对言论自由的最早解释之一,影响极其深远。雷姆斯指出表达意见的权利(the right of expression)不是绝对的,是有条件的。即言词的性质是否制造一种清楚的当前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4)现在的问题就是,程序代码的网上发布是否对别人造成“清楚的当前的危险”,笔者认为,此判断标准即这种自由的行使是否造成了他人合法利益明显的不均衡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