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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

  信息公开法制定后,政府在公开信息时就不能随自己意愿去公开,因为民众不仅需要知道政府取得的政绩,更需要知道类似像“虹桥跨塌案”这样的事件是怎么造成的,政府在其中扮演了什么角色,以及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法律不可能只要求政府公开正面信息。因此,政府对信息公开法的制定可能持消极谨慎的态度。从实践来看,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五次会议连续两次有人大代表提出制定信息公开法的议案,皆未能获得通过,因为人大代表中有很多都来自于政府部门。
  其次,传统文化为公开和保密的价值判断提供观念上的基础,因此传统文化对信息公开法的制定也会产生影响。大家可能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各国信息公开法的制定都受到政府的阻力,但阻力的大小不一样。同样都是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府,美国制定情报自由法时所受到的政府阻力要比英国小得多。这是由于文化背景不同。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民主、自由的观念在政治体制中有较充分的体现;而英国长期处于王权的统治之下,再加上资产阶级革命不彻底,使得政治统治中更注重政府权威的维护,而神秘可以产生权威。这种倾向在保守党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英国保守党长期执政,而它在近几次的大选中,从未像工党和自由民主党那样向公众许诺制定信息公开法,这使得英国制定信息公开法时步履维艰。我国经历了2000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集权的统治时期。为了维护皇权专制,统治者强调的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种观念在政治统治中根深蒂固,以致一直影响到今天一些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的工作作风。再加上,社会主义新中国是在共产党的领导下以暴力革命的形式建立的,在新中国成立前,出于军事斗争的需要,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的活动强调的是秘密;新中国成立后,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安全和利益,保证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进行,对国家机关在经济建设中的活动强调的仍是保守国家秘密。这就使得我们的党政机关长期以来养成了保密的习惯,相对来讲,对信息公开的意识就比较淡薄。观念上的阻力将成为我国信息公开法制定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政府信息公开法在执行中将面临的问题
  信息公开法主要规范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该法制定出来以后,政府机关能否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信息公开,公民能否依法获得属于公开范围内的信息,也即信息公开法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韩国的经验表明,这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意愿和能力。
  韩国《公共机关信息公开法》是在1996年底通过的,该法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诸如:政府机关常常不适当地拒绝公众的信息公开请求,尽管公众的信息请求是那样的合理合法;许多政府机关无法列出适宜公众信息请求的文件清单;对信息公开法的置若罔闻和拒不执行,在韩国已经成了司空见惯的常事等 。导致韩国信息公开法执行当中产生这些问题,既有政府的意志因素在里面(政府本身不愿意公开),也有能力因素在里面(想公开但心有余而力不足)。中国和韩国在历史上都属于“汉字文化圈”,有着大致相同的文化传统。我国信息公开法出台后,实施效果如何也可能受制于这两个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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