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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

  2.法治环境。古希腊政治和法律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制定良好的法律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一般通过立法过程的民主化以及提高立法技术水平来实现。而使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则不只是对行政机关,而是对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一切组织以及公民个人提出来的要求,须通过全社会遵法、守法,树立法律权威的共同努力来实现。如果仅强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而立法机关不依法立法,司法机关不依法适用法律,公民也到处钻法律的空子,法治环境不能形成,则政府信息公开即便有了良好的法律,也不能实现法治。
  3.市场经济环境。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皆听命于国家的安排,对政府掌握着的类似政策、市场等各种信息是否对其公开,企业并不关心,也没有了解这些信息的冲动。因为这些信息对企业的生存、发展没有任何实质的意义。而市场经济则不同。市场经济依靠市场配置各种资源,通过信息的占有和共享促进各种生产要素的流动。因此它要求政府是透明的,政府所掌握的信息除了依法属于保密的事项外都应该公开,使企业能够掌握完整、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比如在产品和服务市场上,一个企业要进行投资,其所需要了解的信息包括:①政府产业政策、产业现状、相关法律、政府部门未来规划措施;②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③供应商的情况;④产品或服务有无替代选择等。上述信息大致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产品或服务市场本身的信息,对此类信息,企业通过行业中介组织、互联网、专业媒体或者企业公布的资料可获得;另一类是需要政府提供的信息,企业对此类信息须通过政府信息公开才可获得。一个企业只有对这两类信息有了充分的了解,其在进入市场时,才能对本企业进行准确的市场定位,才能制定科学的投资计划和发展策略。由于信息对企业的生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成为推动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主导力量。
  4.公众及舆论环境。从政府信息公开已经走向法治化的国家的经验来看,这些国家公众及舆论倾向对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制定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美国是世界上制定信息公开法比较早的国家,其1966年《情报自由法》的制定是三种社会力量强烈要求的结果:“第一,律师届由于政府文件保密而得不到证据,强烈要求改革; 第二,行政改良人士认为行政公开是改良行政的需要,符合当代社会的公共利益;第三,新闻界由于行政文件保密而得不到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和文件,强烈要求改革现行制度 。”日本的信息公开法是日本国会在1999年5月7日通过的,制定这部法律的要求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70年代。1972年4月,日本《每日新闻》登载了关于西山记者泄漏冲绳机密事件,并就此事件涉及的信息公开问题发表看法。一时间,记者是否有报道自由,国民是否有了解真相的自由成为热门话题。此事件还引发了日本学术界关于“知情权”的学术讨论。1976年,日本消费者组织要求信息公开立法;1979年日本市民自由联盟通过了“信息公开法基本原则”,并发起了呼吁信息公开法的运动;1980年,日本发生里库路特事件,《朝日新闻》以《开放的政府》为题,连续发表文章,透露事情真相,在日本引起轩然大波。在公众和舆论的压力下,日本政府召开内阁会议出台并实施了《关于提供信息的改善措施》。90年代后期,日本发生厚生省对艾滋病有关文件的保密事件等一连串事件,唤起了公众和舆论对开放政府的渴求,这最终促使日本国会下决心制定信息公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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