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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现条件及所面临的障碍

  二是政府行为要法治化。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一种治理国家的模式,其基本含义是 rule of law, 指的是在一个国家的权威体系中法律处于最高的位置,法大于权,任何组织和公民个人都须服从法律,法律秩序在社会秩序中占主导地位。由于各国在国家的机关体系中,人数最多、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最为广泛、密切的都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是实施法律的最主要的力量。据统计,我国有80%的法律、法规都要靠行政机关执行。因此,法治主要是指政府行为的法治。哈耶克认为,法治是一切均由法律管治,法律有最高权威,法律高于政府和政府的领导人,不但人民受法律统治,而且政府也受法律统治 。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法治的核心是政府依法行政,其具体含义是:①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②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③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④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法治所需要的是,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 。
  基于法治所体现的基本精神是政府服从法律、依法办事,现在越来越多的政府开始把法治作为增进与民众的亲和力、改善官民关系、增加合法性的基础。我国也不例外。我国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之后我们党作为执政党,在十五大报告中宣布把法治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紧接着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宪法,使其由执政党的治国理念变成了国家的意志,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这样,我国政府行为法治化就有了一个宪法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治化,一方面可以避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避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这样就增加了政府行为的可预测性。另一方面,它促成了公民守法。公民通过法律程序所能获得的信息,不必再通过人情关系以及贿买官员等非正式渠道获取,这样有利于树立信息公开法的权威。
  (二) 外部实现条件
  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外部实现条件,是指对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模式的形成有因果关系的一些因素,这些因素包括政策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经济环境、公众及舆论环境等等。
  1.政策环境。在我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态度和价值趋向直接影响着政府信息公开的力度及法治化的进程。由于党治理国家的理念首先通过政策体现出来,因此执政党的有关政策可以成为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的环境因素。从已有党的文献来看,我党对政府实行信息公开秉持的是积极态度,表现在:在十三大以来召开的党的各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报告中都或多或少地提到信息公开问题。比如,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机关的开放程度,重大事情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十四大报告提出“政府的职能,主要是统筹规划,掌握政策,信息引导,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十五大报告提出“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等。上述文献虽没有“政府信息公开”这个明确的提法,但基本观点已表述出来。这表明了党的执政理念中已有信息公开的价值趋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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