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SU系列论文之结篇:多边体制的加强
刘成伟
【全文】
DSU第23条如其标题所示,涉及“多边体制的加强”(“Strengthening of the Multilateral System”)。该条的整体设计是,通过强制成员遵循DSU的多边规则与程序来阻止WTO成员单方面解决它们之间涉及WTO权利与义务的争端。DSU第23条规定:
“1 当成员寻求纠正义务之违反或者纠正适用协议下的其他利益丧失或损害或该适用协议的任何目标之达成的阻碍时,它们应援引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
2 在此种情况下,各成员应:
(a) 除非通过依照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诉诸争端解决,不对违反已发生、利益已遭损害或丧失或该适用协议的任何目标已受阻作出决定,并且应使任何此类决定符合DSB所采纳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中所包含的调查结果,或与根据本谅解作出的仲裁裁决相一致。
(b) 遵循第21条所列程序,以确定有关成员执行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期限;以及
(c) 遵循第22条所列程序,以确定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并针对有关成员未能在该合理期限内执行建议和裁决的情况,在中止适用协议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之前,依照那些程序获得DSB的授权。”
作为结篇,作者准备在本文中根据两个专家组的报告对DSU第23条下的义务的性质进行简单的介绍。
在这方面,US-Sections 301-310 (DS152)一案的专家组曾作出如下裁定:〖1〗
“根据[第23条的规定],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a) 是由WTO通过DSU程序——而不是单个WTO成员——来确定WTO之违反已经发生(第23.2(a))。
(b) 是由WTO或争端双方通过第21条中规定的程序——而不是单个WTO成员——来确定有关成员执行DSB建议和裁决的合理时间期限(第23.2(b)条)。
(c) 是由WTO通过第22条中规定的程序——而非单个WTO成员——在不能取得一致的情况下,来确定能作为WTO之不一致的结果而施加的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水平,以及授权这些中止的实际执行(第23.2(c)条)。
因此,第23.2条明显地禁止WTO成员在任何特定争端中寻求纠正WTO之违反时的单边行动的具体情况。这在我们看来是第23条所涵盖义务的第一种。
第23.1条并非只涉及违反的具体情况。它规定了具有双重性的(of a dual nature)一般义务。首先,该条强制所有成员在其寻求纠正WTO之违反时,‘诉诸’(‘have recourse to’)DSU中所规定的多边程序。在这些情况下,成员必须诉诸DSU争端解决体制而排除任何其他体制,尤其是单边执行WTO权利与义务的一个体制。这,我们可称为‘排外的争端解决条款’,是成员根据DSU的权利与义务的一个重要的新要素。其次,第23.1条也规定,成员在诉诸DSU中的争端解决体制时必须‘遵守’DSU中规定的规则和程序。第23.1条下的这一第二重义务具有确定性(of a confirmatory nature):当诉诸DSU时,成员必须遵守DSU的全部规则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