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外商独资企业必须受国家有关机关,如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管,通过依法征税,为我国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绝不允许起采用转移定价等不当手段避税,损害我国正当权益。为此,我国立法采取一系列对策,加强对外商独资企业的税收监管,预防和制止外商独资企业的避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此做了详细规定。例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十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明确规定了“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等方面内容,从而有效的避免了外商独资企业恶意避税。
六、对外商独资企业采购物资进行监管,要求外商独资企业优先采购当地物资,以带动本地经济发展。,我国《
外资企业法》第
十五条对此做出规定,“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需要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可以在中国购买,也可以在国际市场购买;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尽先在中国购买。”条文中“在同等条件下”的限定语,体现了我国兼顾中外双方的经济利益的立法精神。
【注释】①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3页。
② 布赖恩·鲍威尔:《中国的独资企业:股权式合营企业的替代方式》,载于《黑斯廷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十一卷,1987英文版,第144页。
③ 曾华群主编:《国际投资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88页。
④ 余劲松主编:《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