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投资利润的汇出。中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利润等合法权益,允许其纳税后自由汇出。根据《
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第
十三条规定,“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依法纳税 后的纯利润和其它正当收益,可以向开户银行申请,汇出境外,从其外汇存款帐户中支付。 申请时,应提交企业董事会或相当于董事会的权力机构的分配利润的决议书、纳税凭证以及 载有收益分配条款的合同。 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华侨投资者或者外国投资者,如要将外汇资 本转移到中国境外,须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申请,从企业的外汇存款账户中支付汇出。”
(三)对外商独资企业的外籍员工工资的汇出。我国立法也规定必须在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汇出。《
外资企业法》第
十九条规定:“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四、对外商独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进行审批。外国投资者一般不希望限定其投资期限,特别是在其做出大规模独立投资的场合,他们不希望在投资期限届满之后,失去其拥有的市场和技术。而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了在一定期限内将外国投资企业转变为国内企业以维护和加强本国民族经济,在外国投资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外国投资的期限。我国在这方面也通过有关立法对外商独资企业进行了一定的监管,要求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由审批机关批准,并规定了申请期间。《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
七十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第七十一条规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