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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交通肇事案看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国家补偿被害人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可借鉴国外的一些好的做法,规定国家补偿的最高额和最低额,并且根据申请人的不同身份给予其补偿。但是,补偿额的确定应当符合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在补偿时还应综合考虑下列情况:
  1、被害的性质、受损害的程度及被害人的过错大小
  2、被害人的家庭状况
  3、是否通过其它途径获得赔偿
  如何确定补偿数额呢?笔者认为,在具体的补偿标准还未制定出之前,对被害人的伤残补偿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和《职工公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等行政规章来确定。
  (二)补偿的形式
  对被害人的补偿,是采取现金形式,还是实物形式?还是现金与实物形式并用?采用现金形式,是一次性的,还是按年金方式支付?国外一般采取现金补偿的单一形式,补偿金的支付是一次性的,而不采用年金的方式支付。有人认为,我国的赔偿制度具有社会保障制度的性质,主要是为了使被害人摆脱生活困境。根据我国目前经济尚不发达的国情以及以往社会救济的方式,可以采取现金和实物单独或并用的形式。笔者认为,因实物补偿有一个是否合乎被害人需要的问题,实际操作中,被害人与发放机关会出现规模、样式、价值等意见不一致的情况,还是采用现金形式为宜。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
  (三)、补偿的期间
  关于提出补偿的期间,国外亦有不同之规定。在美国阿拉斯加州,申请人报案限为5天,申请期限为2年,若超过时限,国家将不再受理。在日本,对被害人的补偿是由被害人或其家属在知道犯罪被害之日起两年内或从被害发生时起7年以内提出。《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706条规定,补偿金的请求应当自犯罪之日起1年内提出,逾期将丧失请求权;提起追究刑事责任时,一年期间应予延长自法庭对刑事诉讼作出确定裁判时算起。但逾期提出请求的人证明自己有正当理由时,委员会应当接受其请求。笔者比较赞同法国的做法。如前所述,被害人应当在刑事诉讼结束后一年内向我国的法院提出申请,超过时效,国家将不再受理。
  六、补偿法的体系构想
     从国外立法情况看,有些国家制定单行的补偿法,比如日本制定《犯罪被害者等给付金支付法》。有些国家在刑事诉讼法典中作一些原则规定,并制定单行法、条例加以详细规定,比如法国在其刑事诉讼法第十四编中对请求补偿金作了规定,并且在该编中还规定,关于补偿金决定的诉讼程序由行政法院的政令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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