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文我们肯定了债务关系说,那就可以认为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关系类似于民事代理关系,税务机关可以被看作是国家的代理人,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虽然新
《征管法》上收了延期缴纳税收的审批权,但现阶段纳税人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由于税款的受偿在一定程度上仍落后于享有物权担保的债权,税务机关能否主动运用民法上的担保(抵押、质押)制度:如对数额较大,缴纳有风险的欠税,税务机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人应当以特定物提供抵押或质押。这样做有两个优点,一是民法担保制度程序比较规范,如必须以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等,税务机关在这一过程中对纳税人的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以及已存在的担保情况会有更多的掌握,有利于税收的安全;二是可以更有效地防止纳税人恶意利用担保债权等手段逃避税收,这样,由于税收的担保在先,并经法定公示,优先受偿应该更有保障。
综上所述,作为各类法律中的优先权制度的一个分支,税收是基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特殊债权的法定优先权。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的角度必须强调税收优先权,我国税收征管的现状更有此必要;但从减少交易的不确定性,有利于经济交往的角度又需要慎重设定和运用优先权,因而应该辩证地处理好这些关系。税收的优先权问题虽看似一个小问题,但其所涉领域甚为广阔(不仅涉及到相关部门法,甚至还涉及到整个法律体系),对这样的问题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进一步展开研究是必要的,而本文的研究相对还是比较肤浅。此外,税收优先权的配置和保障问题,在理论界应引起足够的重视,而从是实际运用看,如何在尚未颁布的新
《征管法》细则以及税务机关的具体实践中对税收优先权进行正确的法律操作具有重要和现实的意义,希望我的建议能提供一些参考。
注释:
[1]《税务研究》2002.1 第66页、2002.3第63页
[2] 梁彗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98年版第17页
[3]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98年版第95页
[4]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98年版499页
[5] 赵水林《质疑税收优先权》北大法律信息网
[6] 刘军《关于新<税收征管法>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第65页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