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形势下提高侦查监督实效三论

    1、 加强人权认知,即要务虚。截止98年我国已经参加了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17项人权国际公约 (不包括98年10月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说明,我国政府始终不断地以积极的、建设性的态度对待人权保护问题和国际间人权领域的合作,也说明我国在人权领域承担的国际义务越来越广泛,例如无罪推定、不受任意逮捕和拘禁、公正和公开审判、辩护权和法律援助、对妇女和儿童权利的保护、补救措施、司法协助等等;它要求我国立法机关要以刑事立法等各种立法确认这些国际义务,更要求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我国司法机关所追求的目标是不仅要“控制犯罪滋长,维持法治秩序”,更重要的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 ,例如,韩杼滨检察长展望2002年检察工作时,就多次提到要“保障人权”  。当前,部分检察官对人权的认知还相当肤浅、表象、片面,如对目前的国际人权保护形势和发展趋势不了解,对我国承担的人权保护国际义务的内容和发生的变化知之甚少,对现行刑事诉讼法加强人权保护的精神实质不重视,以教条主义、经验主义的方法去分析和处理案件,对人权的保护自发多于自觉,对人权保护的必然性和人权价值认识不足,“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等等,这些都证明他们对人权的认知依旧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远远跟不上人权保护形势的发展,跟不上刑事诉讼变革的步伐。今后随着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力度进一步增强,对实施侦查监督以保障人权的活动必然有新的要求,如果专事法律监督的检察官观念上不能与时俱进,加强人权认知,何谈对人权的重视?又怎能在司法实践中自觉地从人权保护的高度去认识和实施侦查监督?又怎能始终如一地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检察机关和检察官必须重视人权意识的培养,不断地加强人权知识的学习,并与刑事诉讼实践相结合,变对人权的感性认识为理性认识,进而更好的指导检察实践,特别是更好的指导侦查监督工作,以人权保护状况为标准去评价侦查监督,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否则,就如同“只顾埋头拉车,不管抬头看路”,容易将侦查监督引入误区,侦查监督也就不可能真正取得明显实效。
   2、从促进和保障人权的角度系统地解读和探讨刑事诉讼法、实践侦查监督,即注重务实。有了人权观念、人权理论素养,这仅仅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实现实践力量的人。” ,因此,人权理念与刑事执法、与侦查监督实践相结合是各级检察官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笔者认为在侦查监督中,关键要从人权保护的角度理解刑事诉讼法、实施刑事诉讼法:(1)首先要对刑事法律、刑事司法解释从保护人权的角度进行系统的解读和探讨,特别是应该对如何通过侦查监督最大限度地保护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诉讼参与人的人权进行专题讨论。其目的是是每个检察官熟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人权保护精神,掌握其人权保护的要义和规范,树立以人权保护引导办案、引导侦查监督的思想,克服就条文论条文的倾向 。(2)以人权保护为出发点和归属实施侦查监督。这实际上是一个用理论指导实践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认真解决好“虚”“实”脱节的问题。侦查监督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确保刑事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侦查中各种诉讼权利的实现,确保准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要做到这一点,就是要依法准确、及时、有效地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根据刑事诉讼不同阶段,调整“防”“纠”重点和内容,预防侦查违法行为的发生,纠正已经发生的侦查违法行为,纠正漏诉;就是要认真 听取辩解和处理控告和申诉,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控告和申诉,及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人权的行为并采取司法补救措施。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