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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事诉讼中的庭前程序改革与完善——兼论建立预审会议机制

  4、庭前程序缺乏透明度
  在刑事诉讼法中设计的庭前程序,是被定位在法院内部独立运作的封闭的程序,只有会说话的法官和一堆不会说话的案件材料。正是这种封闭运作,使得前述所提到的法官容易将一般的程序性审查演变为实体审查,甚至是带着判决书上法庭,而缺乏只作程序性审查的监督和保障。当庭前审查与庭审主持人集于一个人的身上的时候,谁又知道他在做什么呢?庭前程序有其不同于庭审程序的特殊性,使得其不需要如同庭审程序一样向大众公开,这样既浪费时间、人力、物力,而且效果也不会好,但并不意味着就要完全封闭,向控辩双方当事人公开,让他们参与进来是十分必要的。
  三、庭前程序应有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犹如一台精彩的舞台剧一样,有的不只是台上精彩的表演和跌宕起伏的剧情,台前的排练和预演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庭审判同样如此。从现代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一个组织严密、高效、客观、公正的庭审,往往需要受理法院开展一系列的庭前活动。完备的庭前程序是顺利、高效的庭审的保障。那么,庭前程序需要遵循哪些基本原则,需要包含哪些基本内容呢?
  (一)庭前程序的基本原则
  庭前程序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庭前程序全过程,体现庭前程序的基本目的和任务,决定庭前程序的构架和基本特征,并对庭前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原则。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目前我国刑事诉讼中庭前程序暴露的弊端,同时也对比国外的庭前程序,笔者认为应当包含如下几个基本原则:
  1、透明和参与原则。正如前面所讲的,程序的封闭和不透明是今天庭前程序出现“穿新鞋走老路”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坚持透明原则应成为其重要的基本原则。庭前程序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庭审的开展,保障庭审质量,所以它的透明最重要的是对控辩双方的透明。笔者认为,一个合理的庭前程序应当是在法官主持下,有控辩双方参与,并以控辩双方为主,法官活动为辅的共同参与的程序。
  2、防止预断原则。庭前程序是以形式性审查为内容,主要承担一些外围的技术性工作,为集中、实质的庭审做准备,因此,其不能造成先入为主,从而影响到庭审的质量和审判的中立、公正。
  3、保障被告人权利原则。庭前程序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要能保证被告人及其律师明确指控的范围和依据,以便做好充分的辩护准备;要充分保障被告人获得有利证据的权利,要敦促控方展示其收集和拥有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要尽可能的保障辩方的取证权。
  4、效率原则。庭前程序的运行,其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庭审的有序、顺利开展,提高庭审效率,尽量减少导致诉讼拖沓的可能性,同时也要避免自己程序运作的拖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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