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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规中保障措施和反不公平贸易措施的决策程序

  五、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决策程序
  在反不公平贸易措施方面,除了“301条款”之外,最为显著,也频繁使用的即是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
  美国反倾销法包括《1916年岁入法》的反倾销部分、《1930年关税法》、1995年5月美国商务部颁布的《关于执行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条例》以及其他一些相关规定和指南等。其中对反倾销诉讼的提起、调查、裁定、征收,以及审查制度等都作了许多详细而又具体的规定。
  1,申诉的提起和受理。
  反倾销申诉是由包括其大多数成员是美国生产、制造或批发销售相同或类似产品的贸易协会或商会在内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向美国主管当局(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或美国商务部对倾销进口产品根据现有资料直接进行反倾销调查。反倾销诉讼必须由能代表“美国产业”的,且有国内总生产量的25%的生产商支持的利害关系人同时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
  反倾销诉讼须由美国商务部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后的20天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无论是否受理,都应在官方刊物《联邦公报》上予以公告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2,初步裁决。
  初步裁决是在反倾销调查开始一定时间后由主管当局作出的一种决定。根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都要作出初步裁决,但两者在初步裁定中所承担的任务并不相同,前者须对涉及倾销的进口产品进行是否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调查,并要在提出申诉后的140天(如产品为短周期产品,则为100天)之内作出是否低于正常价值销售的初步裁决;但其低于正常价值的初步裁决不得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损害裁决作出之前作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则在收到投诉后的45天内作出被指控的产品是否对美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初步裁决;如果作出的是肯定的初步裁决,则调查将继续进行,否则整个调查将终止,但申诉人或任何有利害关系当事人都可对其否定的裁决要求司法审查。如果案情特别复杂,或经有关当事人要求,也可将该裁决作出的时间延长至不超过190天;但如果申诉人和其他有利害关系当事人希望通过放弃举证程序来加速作出初步裁决,则经调查证明有充足证据可作出初步裁决,则该初步低于正常价值的裁决也可以在提出申诉后的90天内作出。如果商务部作出肯定的初步裁决,它将下命令中止该进口产品的清关,并采取临时措施,即要求对该产品提供担保或现金押金,以保证潜在的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得到实施。对商务部作出的初步裁决,不论是肯定的或是否定的,都不影响案件调查的进行,而且申诉人和其他任何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都不能要求司法审查。
  3,调查的暂时中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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