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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性暴力中的罪与非罪研究

  我国人口众多,人们所受的传统影响又至深。许多地方人的思想中,都残留有不少应当抛弃的夫权思想。对女性的态度更是需要下大力气加以纠正的。由于婚内强行性交发生与家庭内部,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隐私性的特点,再加上传统思想的束缚,受到强暴的妻子对来自丈夫的性暴力往往难以启齿。而施暴者几乎无一例外地认为其的暴行是理所当然的,是受法律保护的,从而更刺激了他们的兽性。据北京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46】。而据日本、美国等国家调查,有1/5以上的妇女有被丈夫强奸的经历。考虑到性问题的隐私性,实际数字可能更大。我国上海、北京等城市的调查结果与国外大致接近【47】。
  暴行是存在的,这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法律应当如何去面对呢?笔者认为,这里牵涉现代法律的一个基本问题。是以一个个的个人为基本调整单位,还是以一个个的家庭为基本单位。当然,个人与家庭从社会学角度看,联系不可谓不紧密。因为,人是以家庭作为基本的生存环境的。但从法学的角度看,笔者却认为,至少中国法(因为水平有限,笔者对外国法知之甚少)经历了由家庭到个人的转变。梅因在其《古代法》一书中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论断,即法经历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阶段。从另一个角度联系中国的发展情况,其中似乎显现出由家庭到个人的转变。在古代中国,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道德等等,其针对的对象主要是家庭(大一点就是家族)。作为家庭成员的个人基本不是考虑的对象。一个人犯法,轻则牵连家庭中的其他成员,重则整个家族受到惩罚,这可以看作中国法的一大特点。家是国与个人的中间承受者。国家通过对家的控制,进而控制个人。进入近现代,家渐渐退出了法的视野,“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观点也代替了家的观念。个人真正成为了法关注的焦点。即使家庭法律,亦以个人为重点。没有人的独立,健康,家也是不正常的,是需要改造的。从此意义而言,如何对待个人和家庭应是不难再做出判断的了。
  不论理论上如何针锋相对,在司法实践中,我国其实对“丈夫豁免”的说法已有了不少突破。据1999年12月26日的《羊城晚报》报道,上海青浦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成为新刑法实施以来,首例上海判处的婚内强奸案。无独有偶,据2000年11月2日的《北京晨报》消息,10月31日平谷县法院对被告李某亦做出了与上海类似的判决。而作为我国首例的婚内强奸致死人命案,河南泌阳县法院判处曹某有期徒刑五年。
  这些司法实践中的突破,无疑更加激起了人们对婚内性暴力的关注。据中新社北京11月6日消息,根据国内零点公司最新调查显示,七成的中国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存在婚内强奸现象,并表示愿以法律手段解决这一问题。2000年7月14日,新浪网推出调查:婚内强奸算不算犯罪?共有65601名网友投了票,赞同的36978人,占56.37%;不赞同的22752人,占36.68%。随着婚姻法的修改,新法的出台实施,人们对次问题表达了越来越多的关注,是到了解决的时候了。至于以什么方式解决,有些人主张用其他罪名代替,对此笔者不赞同,具体论述请看第五部分。
  三、 性暴力对象的境内外比较
  境外法律对性暴力对象的调整范围有一个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的发展趋势。下面让笔者举一些实例。加拿大1983年开始的以“性侵犯罪”取替“强奸罪”的改革中,就不再限定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性别身份了。它保护的不单是女子,也包括被女子伤害的女子,被男子伤害的男子,被女子伤害的男子等。法国在传统刑法判例和刑法理论中认为, 强奸罪的施害者必为男性,受害者必为女性。但1994年重订刑法典222-223条时,将受害者明定为“他人”,“以暴力、强制、威胁或趁人无备,对他人施以任何性进入行为,无论其为何种性质,均为强奸罪。”主体对象均不再有特定的限制了,打击和保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德国从1975年的强迫妇女到1998年的变为“强迫他人”。意大利也类似,在现行的刑法“609条-2性暴力”中规定,“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或者滥用权力,强迫他人实施或接受性行为的”,这里的主体和对象扩大为可以是任何男性与女性,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俄罗斯在其有关性暴力犯罪方面,从新刑法第131-133条也都是以他人代替确定的性别。在我国的澳门地区,其刑法典158条中,亦使用的是“他人”一词。台湾在其《妨害性自由罪章》中,也将“妇女”扩为“男女”。被害人性别的淡化,意味着人们认为不仅男子对女子可以构成强奸罪,而且认为女子对男子,男子对男子,女子对女子也可以构成强奸罪。这是人们对有关性的认识加深的结果。至于男对女,这是最为通常的情形。女对男上文已有论述。而男对男,女对女的认识,主要是在女权和性解放运动推动下,同性恋行为明显公开化的结果。对这一问题做一深入的剖析,极有助与我们对“男对男、女对女”方式现实性的认识。在论述之前,笔者建议大家用一个正确的心态来对待这一现象。既要客观,就请不要带着偏见来看,以不对其做是非判断为前提。因为存在是最为重要的。
  由于考虑到同性恋问题并不为大家所熟悉,因此本文尽量对此问题写得详细些,以便于大家能够在感性上多些了解。下文之论述务使大家了解,同性恋不仅大量暗暗地存在,而且由于缺少法律的规范,情形比较混乱。由于同性恋性倾向与异性恋不同,其间的性行为方式也有其的独特之处。加上此种行为在法律中的地位不明,其间有许多侵害行为得不到制裁,使同性恋群体中的不少人得不到法律的救济。特别是其中的强迫性行为,危害不小。笔者认为这些也是属于性暴力中的一类,理应一并研究。
  (一)、同性恋是古已有之还是“现代文明”的产物?其存在范围有多大?
  所谓同性恋(homosexual),指的是一种性倾向,指以同性为对象的性爱倾向与行为【48】。在《金赛性学报告》中,作者将其解释为是一种性倾向,用来描述对与自己相同性别的人产生浪漫的吸引力、性欲或性行为【49】。而在互联网的性学大观园网站的《同性恋专题报道》(2000年9月18日)中,将同性恋界定为在行动中或幻想中,喜欢与同性个体发生性关系的癖好,通常以通行个体作为性恋和性欲满足的对象,而对异性却反感厌恶,但满意自己的生物学性别(由于无法获得我国今年4月20日新版的《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所以无法得到官方确定的同性恋概念。此版对同性恋重新进行了非常详细地界定,并已将其排除出了病态的范围)。本文大体以第一种解释为准。
  同性恋是古已有之的,它不仅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哺乳动物世界中普遍存在的行为模式【50】。同性恋存在于各个种族,各个阶段,各个民族和各个宗教信仰的人们当中【51】。下面我们列举一些研究者研究中的发现:在4000年前,古埃及人把男性之间的性爱行为看作神圣的事情。古代非洲北部的迦太基人,希腊人的一部分祖先多利安人、古代黑海以北的西徐亚人、以及后来北欧的诺曼人的历史中,都有关于同性恋现象的记载【52】。古代的美索不达米亚有许多男妓专门为同性恋者服务。拉丁美洲的玛雅文明,认为成人之间的同性恋是天性使然,难以改变。最引人注目的是古希腊。在公元6世纪到公元4世纪,希腊人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分支。在封建时代的日本,公元10世纪,佛教徒之间有一种古希腊式的肛交传统【53】。后被同性恋取代。直到19世纪中叶,日本还有提供男妓的茶室。在1687年日本作家IharaSikaku的作品《男性之爱镜》中表明,当时日本对同性恋与异性恋视为爱情的一种。而带有商业色彩的同性恋是19世纪卖淫现象的一个主要特征,特别在英法两国,已司空见惯【54】。20世纪初,德国同性恋人数众多,因此法国人称同性恋为“德国病”。
  在世上现存的一些部落文化中,有相当一部分允许同性恋活动。如美国西北部的卡迪克部落,澳利来西部的肯伯雷地区,北非的斯旺人,太平洋西南部的马来群岛上的土 著居民,【55】马来西亚的萨比亚【56】及西伯利亚东北部的一些部落。
  在20世纪的世界上,有三分之二的社会似乎默认了同性恋活动。怀特姆对美国、危地马拉、巴西和菲律宾的比较研究中得出下列重要结论:(1)这些社会中同性恋在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十分接近并保持稳定;(2)社会规模既不能阻碍也并不能助长同性恋倾向;(3)只要存在一个足够大的人群,就会产生同性恋亚文化;(4)所有的社会都会产生相似的性连续体,从男同性恋到女同性恋,各类齐全【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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