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Brazil - Desiccated Coconut一案中也曾指出,根据GATT1947及东京回合法典(the Tokyo Round Codes)下专家组的实践,所有的权利要求都必须包含在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以便能被涵盖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内。该实践要求,为了能构成提交给专家组审查的‘事项’的一部分,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被包含在职权范围内所援引或包含的文件中。根据上述两个案件的实践以及DSU的规定,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评述称,专家组设立申请中所确认的,确立了DSU第7条所规定的专家组职权范围的权利要求(the claims),与支持那些权利要求的陈述于并在第一次书面提呈、答辩提呈以及随着程序进行而与当事方之间举行的第一次及第二次专家组会议中被逐渐澄清的论据(the arguments)之间,存在重大区别(a significant difference)…
因此,在一个特定案件中,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被包含在专家组设立申请中以使其能够归属于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本案中,在描述了TRIPS第27、70.8以及70.9条的义务后,美国的专家组设立申请的相关部分规定为:
…印度的法律体制看起来与TRIPS协定的义务不相符,包括但不必然限于第27、70.8以及70.9条…
…
关于TRIPS第63条,‘包括但不必然限于’的简便语句,过于简单而不足以如同DSU第6.2条所要求的,‘确认争议的具体措施以及提供一份足以明确陈述问题的申诉之法律基础的简明概要’。如果这一表述吸收了第63条,那么还有TRIPS协定的哪些条款不能被吸收呢?因此,该表述不足以将一项涉及第63条的权利要求列入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我们接受了专家组在那一案件中的观点,即‘申诉方列举了声称已经被违反的具体协定的规定就足够了,而不需要提出关于该争议措施的哪一具体方面与那些协定的哪一具体规定相关的详细论据’。我们在那一案件中也同意了专家组关于该案的申请充分具体足以符合DSU第6.2条所确立的标准的裁定。相反,在本案中没能具体指出声称已经遭到违反的某一协定的某一具体规定。这低于我们在European Communities – Bananas一案中所愿意接受的‘最低标准’。
我们也注意到专家组的如下陈述,即 ‘它在1997年4月15日举行的第一次实质会议(the first substantive meeting)一开始就曾裁决,所有的法律要求(legal claims)都将被审查,只要它们能在那次会议结束之前被提出;并且该裁决也被双方所接受’。我们发现,对于推进美国就这一问题所提出的论点,这一声明根本就不具有说服力。我们发现这一声明与DSU的字面及精神含义也是不相符的。尽管专家组在确立它们自己的工作程序时享有某些裁量权,该裁量权也不能延伸至修改DSU的实质规定(the substantive provisions)。固然,DSU第12.1条规定:‘专家组应遵循附录3中的工作程序,除非专家组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另有决定’。然而该条所指的也就如此。DSU中没有任何规定给予了专家组漠视或修改DSU的任何其他明确规定的权力。专家组的管辖权(jurisdiction)是由DSU第7条所规范的专家组的职权范围所确立的。专家组只能审查根据其职权范围有权审查的那些权利要求。专家组不能假定(assume)它所没有的管辖权。本案中,第63条不在由其职权范围所界定的专家组的管辖权之内。因此,本专家组没有权力审查美国根据第63条提出的替代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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