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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社会的起点

  2、当代社会的悖论。尽管中国社会缺乏诚信原则,但实际上作为市场交易的主体每个人都希望能在有信用的环境下从事交易活动,这就是悖论。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有三点,一是在现制度下的既得利益集团不愿改变使他们获益的有缺陷的制度;二是急需推进新制度的新兴市场主体力量尚未形成;三是市民社会的形成以及市民社会与国家间的良性互动尚未形成。针对以上原因,我认为打破悖论的关键点在与国家的推动,因为对于象中国这样从未出现过市民社会的国家来说单纯依靠当前新兴的私营业主是做不到的,因此国家的推动就显得更为重要。国家的推动主要是在两个方面,一为制度的创建,主要为法律制度;一为对市民社会发展的扶持,加强与市民社会的沟通机制,[15]而后一点对信用社会的建立至关重要,只有市民社会才是信用的真正拥护和支持的力量,国家是不可靠的,尽管在一些情况下要提倡国家主义。
  
  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会增加信息的保存和提取的难度,而这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进行正常交易需要交易当事人告知义务的原因,随着技术的发展,是否当信息的发生与传递同步时,仍需要告知义务?在“隐藏行动”类型中信息就是对称的,但也会发生信息不足而无法约束的情况。因此,无论科技发展到何种程度,除非能探测到每个人的心灵,但这又是不可能的,不论人类社会还是自然界,相生相克的道理既为哲学承认,又为现代物理学证明。[16]因此,在技术角度人类永远无法客观的去观察他人,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市场条件下的交易自由、安全,只能信赖诚信原则,致力于建立诚信社会,而告知义务则会在制度上保证原则的落实和诚信社会的建立,尽管不是充分的,但一定是必要的。
  注释: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1月第1版,第86页。
  [2] 王泽鉴:《债法原理》(一),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7月第1版,第234页。
  [3] 傅静坤:《二十世纪契约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2月第1版,第44页。
  [4] 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第115-120页。
  [5] 参见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历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9月第2版。
  [6] 何勤华:《西方法学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版,第42页。
  [7] 徐国栋:《客观诚信与主观诚信的对立统一问题》,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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