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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诚信社会的起点

  理想化的市场状态下的制度应是自发演进的过程,但在实际生活中,理想状态在有其他变量的参与下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也就是说在实际的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情形是常态,是不可避免的,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国家对制度的主动设计,而主动的制度设计会对因博弈而演进的社会规范产生影响。演进制度时的博弈是完善的,博弈是一个连续不断的状态,“纳什均衡”是稳定状态,但“纳什均衡”的实现过程是动态过程,(其实就一个交易来讲存在多个“纳什均衡”但最后只能有一个被采纳,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文化因素)因此制度在建立时就已无法满足市场交易的需要。这就是说,即使再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会被人钻空子的原因,由于制度的不完备就会失去均衡,就会向“零和状态”过度,而先占信息的一方会由于掌握住机会而改变了均衡状态,使自己成为均衡的破坏者,同时也是利益的获得者,是不对称导致的后果。
  3、作为交易基础的告知义务
  由以上对典型意义下的市场经济中交易行为的分析,能发现告知义务是信息对称实现的关键,是法律制度对经济实现的保证。自由竞争需要有自己的商业秘密,但对与秘密的范围不应扩张到交易当事人应尽的最大诚信。因此在制度上对交易当事人告知义务的确定就十分必要。在市场经济中比较有典型意义的交易类型大概有三类:一是民事合同(非营利性);二是商事合同(营利性);三是社会合同(基于人的身份性质而订立合同)。在三类合同中最具有市场经济特色是商事合同和社会合同,告知义务对于它们的正常执行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交易当事人的告知义务要求更高,原因在于交易各方无法如同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一样去通过社区的流言蜚语(gossip)来向另一方传递信息,[12]只能通过交易当事人的告知而对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了解,进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三)当代中国社会因告知义务的缺失而导致的悖论
  1、当代中国社会信用状况。[13]中国社会目前所处的情形较有特殊性,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已使许多市场中的观念深入人心,尤其是牟利的观念更始在人们心中生根发芽,但市场经济下的道德确尚未形成,旧有的价值体系已被打碎但新的价值标准并没有形成,因此出现了现阶段的价值缺位,而这也是在中国社会信用缺失的原因。在民商事领域因交易各方不履行告知义务而产生大量的社会成本,极其严重的影响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比较典型的如:在不动产买卖中的欺诈行为,在上市公司的发起及发行股票中的欺诈行为,在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对真实情况的隐瞒行为,在劳动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的互相欺诈行为。尽管这种情况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会存在,但那里由于法制的完备以及市场经济下的道德早已形成而使上述行为成为偶发事件,与中国现在已成为普遍现象有本质的区别。中国现在急需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标准,当然我认为道德标准的建立是一种演进式的,而非建构式的路径,[14]就如同社会规范演进成为法律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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