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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的一个错误

  第十六条把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一条增加的“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进一步提升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照应,第十四条则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规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事实上的基本政治制度,以保障资产阶级的合法的政治地位。
  至此,中国资产阶级已经由无产阶级专政的对象上升为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了。
  那么,下一次宪法将要修改的内容将会有哪些呢?
  1、《宪法》序言第八自然段“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
  2、第六条“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理由是私有制已经被《宪法》所肯定,剥削阶级已经再生,剥削制度已经合法化。
  如上所述,所有制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根源,是宪法阶级本质的根源,体现着阶级统治和统治阶级的意志与利益。
  宪法中所有制的变化,体现着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
  所有制是不折不扣的政治制度。
  以上从列宁阶级范畴的角度证明了所有制是政治范畴,是政治制度,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怎样认识所有制呢?他们把所有制理解为政治制度还是经济制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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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八号公布
  (2)《辩证唯物主义原理》肖前、李秀林、汪永祥主编,人民出版社,1981年5月,第19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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