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阶级在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主要是指它们在经济上的剥削和被剥削、统治和被统治的关系。这是划分阶级的基本标志。这种地位的不同具体表现在: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在社会劳动组织中所占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不同,以及分得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少不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这是决定其他几个‘不同’的基础。
“从列宁的阶级定义和有关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阶级在实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是一个经济实体,即特定生产关系的承担者,是在特写的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的经济结构中处于特定地位的人们的共同体。这就为我们提供了划分阶级的客观标准。诚然,一定的社会阶级在形成之后,会在政治思想甚至在情感以及生活习惯等方面有所表现和反映,一定阶级的人必然会具有相应生活习惯等方面有所表现和反映,一定阶级的人必然会具有相应的政治和思想方面以及其他多方面的特征。但阶级之所以成为阶级,归根到底,只是决定于它的经济的物质的方面,而不应把政治、思想这些物质关系的反映也包括在阶级的范畴之内。”(3)
在这里,三位先生抛开了他们在辩证唯物主义中讲的把阶级看作矛盾范畴的观点,以偏概全了——把阶级范畴的一个面,既单独的资产阶级或无产阶级或地主阶级当作了阶级范畴本身。这是错误的症结所在。
只要把阶级范畴看作是一个对立统一的矛盾范畴,阶级是个政治范畴就基本上证明了。因为我们知道:阶级斗争是个政治范畴,而阶级斗争作为阶级范畴的本质属性之一(另一个是阶级的同一性),它反映的只是阶级范畴的本质。
把阶级理解为经济范畴,却把它的属性——阶级斗争——理解为政治范畴,这是荒谬的。
如上所述,阶级是个对立统一的矛盾范畴,是个政治范畴,阶级斗争作为矛盾的本质属性之一,反映的只是阶级范畴的内容。
而所有制作为阶级产生的根源,也可以说它就是阶级,就是阶级斗争,就是阶级性,于是,所有制也就成为
宪法阶级本质的根源,它只能是社会的政治制度。
三、所有制这一政治范畴在
宪法中的体现
(一)
宪法通过所有制来表现阶级统治,来表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所有制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根源,因而也成为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
宪法的一个根本的政治问题。成为按照不同的阶级本质划分
宪法类型的标准,成为
宪法阶级本质的决定者。
宪法对不同性质的所有制(公有制或私有制)的肯定,其意义在于
宪法对统治阶级赖以存在的根本条件——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肯定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