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能够强化民主政治,有利于我国建立法治的民主政府。民主是现代政府合法性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政府多以民主政府自居。所谓民主政府,根据民主理论,包含多层含义,但下列两层是必不可少的:其一,民主政府首先意味着它是信息开放的政府。因为“主权在民”,人民有权了解政府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详情。因此,人民的政府在国家安全许可的范围内,必须依照法律把信息对人民公开。只有这样的政府才谈得上是民主的政府,才谈得上人民在民主的体制内依照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其二,民主政府还意味着它还是法治的政府。法治政府包含以下含义是:政府根据民意制定法律;政府在法的制约下运作;民众依法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
因此,民主政府须既应是信息开放政府,又应是法治政府。开放政府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活动包括信息公开的活动都受法律的规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其目标是建立民主政府的体制。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对建立一个这样的民主政府体制无疑有着重要意义。
(3)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能够规范行政行为,最大限度地防止腐败。腐败是由公权力的非公共性运用引起的。哪里有权力的非公共性运用,哪里就有腐败。在现代社会,随着政府管理职能范围的扩大,政府所掌握的公权力越来越大,其不仅拥有传统意义上的行政权,而且拥有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此外,政府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掌握的公权力极易被滥用。因此,各国预防腐败皆以预防政府机关公权力的非公共性运用为重点。在所有预防政府机关公权力的非公共性运用所采取的措施中,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是最重要的。因为腐败现象都是在秘密状态下发生的。而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据统计,我国近些年来查办的违纪违法案件有80%以上是来自知情群众举报的线索。如果政府信息公开,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如果把政府公权力的行使由个别人、少数人知情变为多数人知情,就能规范行政行为,把腐败案件的发生率降低到最低限度。
(4)有利于我国更好地履行入世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树立中国政府在国际社会上的良好形象。透明度是WTO的一个重要原则,它要求成员方政府除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实施,会违反公共利益或者会损害某一公私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外,凡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乃至司法判决等必须公布。成员方凡是不公布的,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执法依据。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关于透明度问题还有几项具体承诺。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和我国入世的具体承诺,对我国政府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遵循世界上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WTO规则必须首先转化为成员国的国内法才能实施。透明度原则转化为国内法,反映到国内法律当中就是行政公开、政策透明的有关规定。因此,适应入世需要,我国也须制定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律,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法治化,这样,有利于树立中国政府和执政的共产党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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