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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控股公司的特殊立法问题研究

  ㈡国有控股公司是实现公有制经济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重要产权组织形式
  三个层级国资管理与经营模式的建立,表明国有控股公司在接受政府委托后成为授权范围内最高级次的国资经营实体,因为在它之上是政府,在它之下则是它以国有股权控制的企业,这种架构需要立法予以确认,主要是确认国有控股公司作为特殊企业法人的地位。尽管它也是经营性法人,但由于它是代表政府直接管理国资,实际上政府要通过它对一些战略性资源、产业等进行控股经营,因此具有一般国企法人和一般控股公司所不具备的功能,它需对国有资本进行战略性管理、协调和监管,还需承担实施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功能;在现阶段,它还要配合政府解决就业、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方面的问题,即它在一定程度上仍需实现无利可图的国家安全和社会政策目标,不过,政府对此类活动应给予减税、补贴或修改资产保值指标等相应的经济补偿,以利于国有控股公司的正常发展,这也有利于客观评价其经营绩效。在极个别领域如石油天然气这种战略性资源及涉及国家安全的军工产业至今仍是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国家通过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十大军工集团公司进行全资或控股经营。实践中,国有控股公司主要以纯粹控股和混合控股的方式进行经营活动。纯粹控股公司仅以国有资本为经营对象,在资本市场上进行以货币化的资产为主要对象的购买、出售、转让、兼并、接管、重组等资本运营,即主要从事项目投资和企业产权的交易,本身不从事实物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例如我国的国家及各地方的国有投资公司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等属于此类公司;混合控股公司除以国有资本作为经营对象外,还以国有资产作为经营对象,除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外,本身也从事非金融性的各类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国际国内贸易等混合经营性的工商业活动,试点企业集团中的集团公司(也有称集团公司总部、集团总公司等)多为混合国有控股公司。由其特殊地位所决定,无论采用纯粹控股和混合控股的经营方式,国有控股公司并非以盈利为唯一目标,其责任是首先要使所经营的国资达到保值目标,在此基础上寻求增值的经营途径。国资运营体系中的盈利目标主要由第三层次的企业来承担。
  三、对国有控股公司立法体例的分析及相关立法的比较
  因国有控股公司在实践中称谓不一 ,有学者主张立法应统一其称谓,笔者认为,没有这种必要。由于国有控股公司在我国是作为一种国资经营机构而创制的企业形式,主要表现为企业集团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中的控股母公司,立法用国有控股公司称此类公司既可表明其基本法律特征,且它也是国际上法律所认可的国有公司形式,无需通过立法统一其称谓。应该指出的是,目前各地政策性文件中使用较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国有资产运营机构”的称谓并非企业组织形式的法律用语。从国外来看,新加坡的淡马锡公司、意大利的伊利公司、奥地利的工业国有控股公司等及其他一些著名的国有控股公司并未因名称中无国家字样或国有控股公司字样而影响其国有控股的公司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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