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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中国娼妓问题的反思

  笔者认为,这与人的自然性不无联系。古人有云:“食色,性也。”“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对性的需求是人的自然本性的体现,然而需求的过程却是一种社会现象,需要得到全社会广泛的宽容、承认和肯定。日本性社会学家桥爪大三郎说:“在性爱的内涵里,确实包含着人的生理反应,但问题是,对这种生理反应的承认和肯定却来自外部。”⑵而当今社会对这种生理反应只限于极小的空间和范围之内,以致人类性的需求无法得以满足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早在中世纪,基督教就宣扬,如果清除了娼妓,世界上将会充斥着强奸和同性恋。该理论把男性的性欲看作一个恒定的常量,就像水蒸气一样,如果不把娼妓作为一个安全阀,水蒸气压力过大,又没有释放渠道,锅炉就会爆炸,社会各种问题就更为严重,因此娼妓不能消灭,只能由社会根据需要来加以调节。正是基于性的需要,男人才去嫖。潘绥铭说:“世界历史上嫖过的男人总多于卖过的女人。因此,不讲男人为什么嫖,就等于说:嫖比卖更情有可原。这是对女性的一种不公正。”⑶
  与之相适应,就产生和存在了一个“娼妓市场”。潘绥铭先生说道:“娼妓的起因在于存在着用钱来购买性服务(尤其是特殊的性服务)的市场,而不在于道德的好坏。”⑷正因为男人有买的需要,女人才有卖的市场。(当然也存在女人买,男人卖的现象以及因为有性的需要所以卖的现象,但都是极少数的,限于篇幅,本文不做深入分析。)人类的性行为,即使并非限定于婚内,它也是一种文化,它具有社会特有的模式,并不是偶然的产物或先天的条件反射。⑸婚外性行为(这里特指娼妓活动)有和人类文明史一样长的历史,有存在的市场,是一种文化,具有社会特有的模式,这就是其存在的充分的理由。因此,打击、取缔并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只能通过疏导的方法去解决。
  反思二:为什么在历史和现实中,不管付出多大的代价去“禁娼”收效都不大,而在娼妓问题上有很大一部分人仍然在高举“大棒”,不允许其有正常的存在空间呢?
  一般认为原因有以下三点:
  一,娼妓有伤人格尊严,违反性道德,破坏社会善良风俗;如果合法化将助长社会淫风,
  降低社会道德标准,人们不再将其视为羞耻之事。
  二,娼妓活动如果合法化可能破坏家庭稳定,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三,娼妓活动易于藏污纳垢,会助长和引发各种犯罪。
  但笔者认为这几点理由在理论和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首先说到道德,什么是道德?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总是一定阶级的道德,一定时代的道德,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产物,它从来都没有固定而永恒的标准,今天的道德也许就是明天的非道德。道德的“败坏”与否没有恒定的标准,在这个问题上,立场就是标准。坚持统一立场的人多了,便形成道德,既然这样,也就无所谓降低道德标准。其次是家庭问题,恩格斯在阐述娼妓业是私有制和剥削阶级的产物时指出,娼妓是一夫一妻制的必要补充。⑹现代家庭的不稳定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如夫妻双方经济独立性增强,家庭功能的社会化,社会角色变化频繁等原因。在礼教盛行的明代,中国的家庭结构处于极其稳固的状态,但当时也恰是中国色情文艺和娼妓兴盛的时期。可见娼妓活动与家庭稳定性无关。最后是犯罪问题,在这一点上,不存在谁好谁坏,只有作用的大小。唯物主义辩证法理论和实践证明,某一行为若遏制了一种犯罪,相应的会促使另一犯罪的增加,如娼妓活动的普及固然使强奸犯罪犯罪减少,也相应的增加了诸如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犯罪及有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等等。唯物主义辩证法告诉我们:事物的联系是有条件的。这里减少强奸犯罪却增加了其他犯罪的条件就是娼妓活动未公开、合法化。如将其合法化,其他犯罪将会得到有效遏制,以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例,在中国,该组织很多存在于娼妓业中,主要原因是娼妓业较其他行业更隐蔽,利润更大,更利于其发展。但若公开化、合法化以后,基于有政府的规范管理而使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失去其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从而起到遏制作用。至于若增加某一种犯罪,比之于诸如黑社会组织性质的犯罪等,其社会危害性将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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