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涉外税收优惠的单一化,缺乏相应的调控机制;
西部涉外税收优惠大都集中在所得税上,且优惠手段单一,直接优惠较多,间接优惠较少。着力点是减免税和低税率,且主要是在优惠税率基础上的减免,多是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的重复减免。这种制度易使企业借外商投资之名,行偷税之实;同时,也往往”诱使”外商投资那些成本低、利润高、风险小的“短平快”项目,诱发短期行为,刺激大量低效资本的进入。此外对于税收减免的幅度国家以及西部各省市区缺乏评估机制,盲目追求低税率,甚至一些地方出现了变相的”出卖”国有资产的情况,这应值得关注。
(四)、税收优惠的指导性不够明确,产业导向过于简单化,对产业结构的引导能力不强;
国家本身鼓励投资产业的规定就比较“粗放”,对优惠产业不够细化,而关于西部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也没有突出西部产业政策和有关经济政策的主导方向,对于高新技术产业,西部各省市区无一例外的列为支柱产业,由一哄而起的“嫌疑”,因为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本身需要具备相应的基础,例如教育资源、科技基础建设等等,单纯的靠引进外资来发展高新技术是不现实的。而对于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不分产业性质全面优惠,扭曲和减弱了产业政策的导向作用,这也与产业政策区别对待的方针背道而驰。
(五)、缺乏税收优惠的保障机制,逃税想象严重,优惠效益低下;
首先大量的税收减免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次各种复杂的优惠项目使逃避税有机可乘,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此外,西部本身法治水平低,不能严格依法治水,税收征管不利,而且缺乏监督,这进一步加剧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据统计,1995年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减少660亿元,占当年GDP的1.2%⑤,考虑到西部现在的法制环境,西部在此基础上必定有过之而无不及,而这显然也极大的降低了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预期效益。
四、西部涉外税收优惠制度的调整取向
目前,西部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虽然的确极大促进了西部的开发,但是也不难看出,其本身存在诸多弊端,特别其赋予外国投资者超国民待遇从长远来看不利于西部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而且也存在诸多不符合WTO规则的地方,这显然也不利于西部融入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去,因此,重新确定西部涉外税收制度的调整去向就显得意义深远。
(一) 、遵循税收法定主义的原则,严格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优惠立法权,从严界定各省市区内部机构的立法权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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