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它有利于增加我国财政收入,消除地区差异。对西部实行涉外税收优惠,从眼前利益来看,是要放弃一部分税收收入,但从长远来看,它有利于引进更多的外资,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这也有助于国际加大对西部的投资以促进了西部的发展,从而逐步消除东西部的差异,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但是由于西部涉外税制仍然遵循的是全面优惠的税负原则,对外商投资企业单列税种,客观上存在“税收歧视”现象,再加上立法导向本身存在弊端,各地区政策不统一,使西部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制度本身存在内在的缺陷,这主要体现在:
(一)中央与西部地方立法权的划分模糊与WTO透明度原则的冲突;
为鼓励西部大开发,中央与西部各省市区都出带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措施,但是由于中央关于西部的税收优惠制度弹性大,操作主体权限不清,各法律相互之间缺乏统一协调性和具体可操作性,一些条款措辞含混,为实际操作提供了较大的变通余地;而西部一些地方为了吸引外资,展开“税收优惠大战”,超出全国统一规定范围自行制定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因此地域性优惠层次过多、划分复杂已成为我国西部税收优惠优惠重要弊端,它一方面有损于税法的统一性和稳定性,而且可能造成地方财政赤字,引发中央政府财政赤字膨胀。在推进地方开发过程中,巴西地方政府为吸引外资,在减免税政策上相互竞争,展开了所谓的“州际竞争”,导致地方税收大量流失,地方财政亏损又转嫁给中央财政,这是导致巴西政府巨大财政赤字的重要原因③。我们必须引此为鉴;另一方面这也不符合透明度原则,根据透明度原则我国制定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必须向WTO其他成员方公布,但在现行的体制下,涉外税收法政策法规众多,相互冲突也屡见不鲜,而且存在众多”隐形”文件,显然还达不到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也不利于我国投资法制环境的改善。
(二)、内外资投资优惠待遇的存在显著差别;
由于我国西部正处在新旧体制转换的阶段,一方面内资企业(大多是老牌能源类国有企业)在不同程度上享有一定的“政策优惠”,限制外商投资的进入,使这些内资企业在某些行业中处于垄断地位,这种不公平因素的存在,使外商为获得相同的应税所得支付更多的成本代价;另一方面,由于实行内外不同两套税制,使外企享有超“国民待遇”,导致内资企业税负远远高于外企,1999年全国统计显示,在税负方面,所得税内资企业为25%,而外资企业仅为14.65%④,只有内资企业的58.6%,如果考虑到西部地区现行的外企低税负现象,外资企业的税负至少要下降15%,也就是说,涉外企业的税负还不及内资企业的一半,加入WTO后,更多的外资企业将进入西部市场,他们除拥有资金优势,还拥有技术、管理方面的优势,而西部现在的国有企业多为一些老牌军工、能源企业,私有企业极不发达,资金短缺、管理技术落后,这种“优外低内”税收环境下他们又如何同外资企业竞争,这种超国民待遇的种种不合理性也从中可略窥一斑。此外,西部现行涉外税收优惠制度在优惠对象上,实际上存在台、港、澳侨资及外藉人资之分,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政策,这严重违反了税收的无差别待遇原则,而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投资和我国其他省份投资企业投资西部是否享有税收优惠也缺乏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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