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税务法庭的现实可能性
(一)设立税务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税务法庭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专业法庭,设立税务法庭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
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第24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27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由此可见,法律是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随着实践发展的需要而设立新的审判庭的。
我国正在起草的《税收基本法》已经列入了有关税务法庭的专门条款,对税务法庭的地位、组织状况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立法实践也表明通过立法或司法改革来设立税务法庭是完全可行的。
(二)各地已经有了设立税务法庭的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的基层法院是最能感到设立税务法庭的必要性的,它们为了解决现实司法实践中大量专业、复杂的税务案件,已经设立了许多专门处理税务案件的税务法庭。如四川省、海南省、辽宁省等地区都试验性地设立了一些税务法庭。这些税务法庭在现实中的运作表明,设立税务法庭对于解决税务案件的专业性、复杂性和大量性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设立税务法庭对于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和推进依法治税的方针是十分必要的。这些税务法庭摸索和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当然,在运作过程中也遇到了许多挫折和教训,这些经验、教训对于我们在全国设立税务法庭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社会已经培养了大批适宜做税务法官的人才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税方针的提出,国家开始逐渐重视对税法方面专业人才和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的成立、中国税法学会的成立以及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的成立都表明了我国税法学专家和学者的队伍在不断壮大。在高素质人才的培养方面,许多大学都开始培养税法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并已开始有税法硕士和税法博士进入工作岗位。我国税务机关系统也开始注重培养税务干部的税法方面的素质,并举办了各种形式的培训班,提高了大批税务干部的法律素质。在司法系统,为了审理税务案件的需要,许多法官也开始自学税法或进行税法方面的培训。这些可喜的状况表明,社会中已经自觉或不自觉地培养了大批适宜做税务法官的专门人才,在设立税务法庭的过程中,不会遇到人才方面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