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晨光:费安玲教授的演讲中的许多观点都是我很赞同的,比如说征收和征用的区别、我国在土地使用方面更多的重视国家和集体利益忽视个人利益的倾向等等,强调物权的平等性和物权的平等保护原则,以及在物权法的无动产征收的程序制约等等,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观点。但是我想恐怕除了这些还有一些问题需要注意,也就是说我国目前不动产即土地实际上面临着一种状况,即土地公有制:城镇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是集体所有应该如何界定,到底集体所有权应该由谁、由哪个机构行使,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所以我们在谈到国有资产征发这一现象时,指的就是这个。单就征发现象而言,在我国指的是历史上出现的对私人土地所有权的无偿剥夺。那么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无法将历史上曾经发生的征发全部推翻,重新来过,我们只能接受现实。那么现在的现实是在征收时如何面对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更重要的是在征发时国家如何给予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以适当的补偿问题。同时还有另外一个现象是所谓不动产的私有在现行法律制度下指的是房屋和土地上的固定建筑这样一个概念。因此在征收的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如何给予集体所有权人补偿的同时,还要补偿在这块土地上的私有房屋和财产的所有权人。那么这两种补偿都应该在国家征收的过程中予以进一步的明确。现在国家征收过程中的补偿都是介于两种补偿之间,现在各地农村出现的一些事件,一些农民不断上访、告状,甚至出现一些极端的情况,这些都是因为国家征收未明确的后果。在国家征收过程中可能确实给了一些补偿,但给的够不够,以及是不是明确要给予私有房屋的补偿。一般情况下都没有明确,很多是按照土地指标给予的,往往通过政府各级下发,而且往往给的不够,特别是村委会利用集体决议将这笔钱挪作他用,或者挪作个人的私人目的使用,这使农民的个人财产受到极大的伤害。因此在谈到不动产征收的问题上,我们不仅要考虑国家征收的法律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制约、规定和标准,同时在征收的过程中我们还必须面对这样一个现实即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和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私人拥有的房屋和固定建筑。那么国家在征收过程中必须要面对这两个方面的利益,这两方面利益归根到底是农民的个人利益。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我们不仅要作出一个宏观的制度性的安排,还要像有关学者所谈到的那样把征收的整个运行、程序和细节进行一个 法律上的安排。这样我们的物权法起草才能是一个建立在一个现行的、可行的、能够切实可行的基础上的法律。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