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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囚徒困境”还是法律的困境?

“囚徒困境”还是法律的困境?


亚北


【全文】
  囚徒困境”对大多数法律人是耳熟能详的。两名共同犯罪的嫌疑人被隔离讯问,如果一方坦白并检举另一方,则可判罪5年;如果一方顽固,被另一方坦白和检举,则判罪20年;如果双方都顽固,既不坦白也不检举,警察因找不到证据,只能将二人释放。
  一般的结论是,二人在博弈中的最好选择是坦白并检举。因此,“囚徒困境” 既证明了博弈论在法律中的力量,也证明了法律(规则)在博弈中的力量。虽然如此,以下几点还是值得反思的。
  1、“囚徒困境”实际上是警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的庭外交易,如果法律不支持这种庭外交易,警察的讯问难免像是一场欺诈,其信用则难以持久。在我们国家,庭外交易缺少合法性,因而便有人们时常能听到的一句老话:“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警察的信用大打折扣。更加严重的是,凡是不按这句老话行事的人无疑都会被人们在心底里(不公开说)认为是傻子。
  2、“囚徒困境”似乎假定二人共同犯罪纯系“乌合”所致,二人彼此缺乏信任,才有“囚徒困境”中的最好选择。这种假定是值得怀疑的。与“乌合”相反的衡量刻度是“有组织性”,比如黑社会组织。现假设二人共同犯罪是出自某个黑社会组织的安排,该组织规定,出卖同伙者死。在此情况下,除非犯罪嫌疑人认为或被警察“误导”认为该黑社会组织能被警察及时消灭,否则,犯罪嫌疑人最好的选择就是保持沉默。而且,情况似乎是,犯罪组织越“黑”,则法律在博弈中获胜的可能性就越小。
  3、“囚徒困境”只考虑当事人博弈策略中的利害算计,未考虑当事人的信念和信仰问题。试想,如果当事人有当年共产党人那种坚定的信念和坚强的意志,他们肯定是无坚不摧的,法律在博弈中不会赢。另外,对于中东那种因信仰之故而出现的自毁性爆炸袭击,“囚徒困境”的策略运用也难以凑效。
  第2点反映的实际上是两种法律的博弈:社会中的法律和黑社会组织中的“法律”。仔细分析,第3点其实也是两种法律,至少是两种正义的博弈:法律所体现的正义和当事人所认为的正义。将第1点和第3点结合起来,如果“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能成为社会中人们共同的信念(至少可成为共识)的话,则“囚徒困境”就很可能变成法律的困境了。进一步,如果第1、2、3点结合在一起,即某种信念或共识被有组织地贯彻,则“囚徒困境”将彻底地转换成法律的困境。举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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