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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刑事检察改革

  三、刑事检察改革的理性思考
  目前,由于我国司法机关职权配置设计上存在暇疵,检察机关为适应加入WTO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了一系列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不同的刑事检察改革。随着《检察官法》的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也势在必行而且甚为紧迫。因此,作为司法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检察制度将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与机遇。视之为机遇,即认为检察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自1979年重建以来的实践证明,它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尤其是在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司法公正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只是在现有的框架下对相关的制度进行改革、完善、充实,以此巩固检察院宪法地位。视之为挑战,即近年来法学界对检察制度的研究分析,认为检察机关的现实法律地位与自身的宪法地位的距离正在拉大,已有不少学者开始对我国检察制度的地位产生质疑。因此,为了做好“入世”后刑事检察改革的工作,巩固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应当充分理性地认清以几个问题:
  ⒈刑事检察改革要谨言“与世界接轨”,搞改革不能完全脱离中国当前的国情,脱离我国的政治制度,而将英美法系视为现代法制的“标准模式”来反观现行的中国检察制度,使之染上浓重的“西方”色彩。近年有些学者之所以推导出检察权属行政权,检察机关职权过大,原因主要在于其所处之立足点和所依之参照点的问题,即“是用本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模式和理论来分析我国检察权和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对WTO知识的错误认识,也就是说,认为由于中国加入WTO后部分民商、经济法应与国际接轨,就由此想当然地认为刑事诉讼制度乃至整个司法制度都要完全接轨。因此,刑事检察改革要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立足我国的基本政治体制下,借鉴国外的司法改革成果,来促进我国刑事检察改革的纵深发展,切误盲目地照搬国外的做法、模式。
  ⒉加强刑事检察改革的宏观指导,重视改革的研究和实践,与时俱进地推进改革的纵深发展。对刑事检察改革的宏观指导,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在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下,彻底解放思想,锐意创新,以刑事检察改革来推动中国检察改革的全面改革。目前,正在推行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度、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制度、庭前证据开示制度、普通程序简易审等等刑事检察改革,对这些改革实践措施都有必要进行及时的总结或进行理论上充分论证、可行性分析。对于不成熟的,不可匆忙推行,以免造成将来改革的被动;对于比较成熟且在未来改革中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宪法地位的,要加大力度,果断推行,以促进改革的纵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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