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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我国刑事检察改革

  (三)犯罪类型结构及表现形式将发生变化,是促进刑事检察队伍管理模式改革的必然要求
  “入世”后,具体的犯罪类型及表现形式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具体表现为:⑴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类型,由传统的武装力量推翻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方式转向以经济实力夺取和掌握国家的实际控制权。这种方式具有隐蔽性,通常借投资为名进行经济侵略而实际控制国家政权,因此这问题应值得重视。⑵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比例会有所降低,而涉及财产的犯罪或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并将成为今后的主要犯罪类型。正如加罗法洛对二战后西欧和北美工业国家犯罪问题的分析中所述“……经济长期持续繁荣,然而犯罪,尤其是财产、经济犯罪和交通肇事案件则上升了。入室盗窃和抢劫的增加构成特别严重的问题。谋杀等伤害人身罪虽也上升了,但其规模不如财产和经济犯罪。”而且,从我国近些年犯罪类型分析看,经济犯罪数量和类型的快速增长,也已证明了这种趋势的存在。⑶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呈现集中性、严重性等特点。根据世贸组织规则的要求,政府行为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让民众了解政府的情况。随着“入世”后外国公司、企业的进驻,必然要求消除国内的部门垄断、地区垄断。这将削弱政府直接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和个别部门、个别地区对行业的垄断地位,实质上就减少了职务犯罪的权力优势,运用“寻租理论”解释,即减少了官员寻租的资本,使贪污、贿赂犯罪在一定范围上缩小了。但是政府及个别部门、地区出于国家需要保留的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调控权仍然存在,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当大的,这就为少数掌握大权的人提供了犯罪的可能,一旦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在数额上巨大,影响上也极为恶劣。⑷随着社会经济技术的发展,一些高技术犯罪类型将呈现上升趋势,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传播计算机病毒;使用电子扫描技术盗取他人电信号码蠃利;使用先进制作机械,伪造、变造货币等等。⑸“入世”后,由于国际交往的频繁进行,犯罪的国际化趋势也成为必然,如毒品犯罪、洗钱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将超越一国国境而形成跨国、跨境犯罪。
  为适应“入世”后犯罪类型及表现形式的变化,就必须培养一支精通业务、熟练掌握外语和能运用相关检察技术的复合型检察队伍;而一支高素质检察队伍的培养,就必须有可靠且有效的科学管理制度作保障。因此,这种变化必然促进刑事检察队伍管理模式的改革,如当前正探索建立科学的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检察官、行政管理人员、后勤人员等实行分类管理、定岗定责、权责分明的科学管理模式,以此适应“入世”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当前我市刑事检察改革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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