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在眼下这股集合资金信托的热潮中,到也隐存着一些法律上的堪忧之处。在法理上,证券的私募和公募的最主要区别在于两者的发行对象和信息披露要求,前者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信息披露要求相对低一些;而后者针对的是非特定的对象,信息披露要求较高。因为一般认为私募的风险要高于公募,各国证券法例多将私募的发行对象限制为具有一定资格的资深投资人或机构投资者,同时也对私募的发行方式施加一定限制,以免私募发行通过大众媒体宣传而演变成变相的公募发行。关于这一点,央行在制定
《暂行办法》时亦有考虑,明文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 同时又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以此来间接限制发行对象的范围。
但不知道是不是因为信托投资公司久旱遇春雨后要大干一场,还是要归功于某些媒体“语不惊人死不休”;从上海爱建销售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时“整个网点人山人海,……许多上海的老太太都在购买”的场面,到北国投销售CBD资金信托计划时“(前一天)晚上就已经有人来排队”的景象,到通过一个计划接一个计划销售的方式绕过
《暂行办法》中关于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这些现象都让人觉得,目前几家率先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似乎无论在销售对象还是营销方式上都大有突破
《暂行办法》的限制、将集合资金信托当作股票发行来做的势头。从法律上看,这就有可能引发监管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方面的问题。
从金融监管角度看,一旦私募发行越线演变为变相的公募,通常意味着监管部门有可能也有必要介入,通过采取提高对投资人资格要求或增加信息披露等措施以保护购买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投资人。象目前国内这种大张旗鼓地销售集合资金信托的方式,在很多国家恐怕都必然引起证券监管部门的干涉。不过,根据中国国情制定的《
证券法》并没有对“证券”的概念进行定义,而是将认定除股票和公司债券以外的其他金融产品是否构成“证券”的权力委托给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来行使,因此在国务院有所决定之前,证监会怕倒是还无权介入。但尽管如此,目前几家信托投资公司销售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方式恐怕也不无违反央行
《暂行办法》中关于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的限制性规定的嫌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