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乐死的法哲学分析、刑法解读和立法策议(三)

  (6)公证人员不认真进行公证工作,以致证明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7)干扰、妨碍公证活动,情节严重的,以妨害作证罪论处。
  (8)阻碍、干扰安乐死正常实施,致使病人未能安乐地死亡反而加重痛苦或痛苦地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从重处罚;未造成前述后果的,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9)法院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要求、非法操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滥用职权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论故意伤害罪处,从重处罚;
  (10)法院工作人员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从重处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玩忽职守罪论处,从重处罚。
  (11)法院工作人员毁灭、伪造安乐死案卷材料的,以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从重处罚。
  (12)未经病人本人、病人亲属、朋友的同意,医师、法院工作人员、公证人员等不得公开和或透露与实施安乐死相关的信息。病人及其亲属、朋友可以侵犯隐私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本文第三部分提出了4个立法目的、4条基本原则,设计了12条限制条件、6大操作程序、12条法律责任,虽然比目前学者对安乐死立法的建议详细一些,但仍然是不够的。可以预见,日后在真正进行安乐死立法时,将会制定出更加严格、详细、周密、合理的限制条件、操作程序和法律责任。但立法者无法穷尽一切,无法面面俱到,这是因人认识能力的局限性客观制约而造成的。所以,成文法之局限性是无法避免的,只能是尽量地接近完美。更重要的是在法律颁布以后,还应及时根据司法实践中的遇到的新问题作出相关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乃至于修正案,以使“安乐死法”更好地调整这种社会关系,更好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认真对待安乐死
  安乐死并非新鲜事,前文已提到,安乐死成为一个法律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已有将近一个世纪,在我国已有超过15年之久。本文认为,安乐死合法化的进程应当加快。在目前尚未合法的前提下,审判者应最大限度宽容实施安乐死的行为人。
  我们要认真对待这病人的最后的权利,认真对待安乐死!让我们记住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的话吧:“如果我们不做任何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何况安乐死合法化已是前人做过的事--笔者),我们就会呆在一个地方,法律将停止不前,而世界上其它事情将继续前进。”[注57]
  
【注释】 安乐死立法究竟应当如何科学命名,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但本文不作讨论,姑且简单命名为“安乐死法”。
洛克 著,叶启芳、瞿菊农 译:《政府论》(下篇),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年,
页3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页16
周旺生 主编:《立法学教程》,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页43
见前注文:《安乐死合法化探究》、《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
1938年,希特勒建立“安乐死中心”,借口实施安乐死,共计杀死20多万人。
见http://www.netlink.co.uk/user/vess/dutch.html
见 “Ohio Right to Life”首页:http://www.awinc.com/partners/bc/commpass/lifenet/holland.html
《邓小平文选》第3卷,页252
关于我国国情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学习中共十五大文件问答》,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页13-14,页75-76;吴鸣 主编:《邓小平理论概论》(第三版),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页58-61
郭道晖、周旺生、王晨光 主编:《立法--原则·制度· 技术》,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页313
同前注书:《立法学教程》,页43-44
1986年9月发生在陕西省汉中市一家医院的为一名女性肝硬化病人实施安乐死的事件成为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从此我国开始了安乐死合法化的广泛讨论。参见前注文:《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
同前注书:《立法学教程》,页231-232
这些限制条件参见前注文:《安乐死合法化探究》、《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需要说明的是,可能会由于此二文本身收集处理材料的不当而造成笔者根据他们的处理再作处理的结果有误。
同前注文:《安乐死问题立法进展比较》
同前注书:《自由的法:对美国宪法的道德解读》,页188
若按照本文建议“等待期”和“冷却期”一共为21天,应该是比较充足的。那么,前述的“临近死亡”的时间至少应在30天以上,也就是说,病人至少还有30天的生命,这样才能使这“21天”不至于没有意义。但若确诊最多已不足21天的生命,则“等待期”和“冷却期”各自的期间应相应的减少。
罗尔斯 著,何怀宏 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页86
]丹宁 著,刘庸安、绪文镇 译:《法律的训诫》,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该书之扉页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