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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原则的优先性(三)——正义原则对功利原则的优先性

  目的论则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是有目的的,都是要达到某种结果的。我们可能确定某种(或几种)“好”为最根本的“好”,为最高或最终的价值,那么,我们就可以根据这一根本的“好”来规范我们的行为,来确定什么行为是正当的,什么行为是不正当的,例如,功利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目的论观点,它首先把“好”定义为功利,然后再把“正当”定义为能够最大限度地增加“好”(功利)的东西。这样,“好”就是优先于正当的,正当依赖于“好”来确定。
  至于“善”的概念(即“道德上的好”),则可以说是一个中间的概念,它或者可以被“好”包容而归之于广义的价值范畴,或者可以与“正当”联系在一起而构成道德德性,道德人格的范畴。
  任何伦理学都必须包括“正当”与“善”的概念,然而,说伦理学必须包括“好”的概念却不一定恰当,严格、彻底的义务论虽也含有价值论的因素,但那是道德价值,与非道德价值无涉。
  义务论显然对人们的行为构成了比目的论更为严格的限制,有些行为(如利他动机的说谎,帮助穷人的盗窃,保障多数人利益的对少数人权利的侵犯),也许能通过目的论的道德关卡,但却不能通过义务论的道德关卡。因此,我们说,义务论表现出对道德更为有力和纯正的弘扬,它强调道德的崇高性,绝对性和纯洁性,但它有可能忽视人的需要、目标和所尊重的价值,道德生活并非是人生的全部内容,尤其在社会的层面更是如此。义务论的极端是可能彻底割断道德与人生的联系,使道德成为完全枯燥、空洞和生硬的东西,而反过来,目的论虽然使道德与人类全面的追求发生积极的联系,但其极端则可能走向完全以“目的证明手 段”的非道德主义。我们也许可以仿效亚里士多德那样说,真理就是中道,真理就在中间,然而,如何在确定两端中把握中道却是一件困难的事情,做得不好就会成为如康德所讥讽的“杂拌”。
  在此,我们不想提出什么结论,而只是通过对“正当”与“好”两个概念之间关系的再分析,给出下列四种可供进一步思考的论点:
  (1)彻底的义务论:正当独立于“好”,支配着“善”。一个人的善性依赖于其行为的正当,一个行为的正当无需考虑它的结果、它的效益、它的内容、它的目标,而只需按其本性或准则是合乎某种标准,纯然出自某种动机。甚至“善”可以被看作唯一真正的“好”,被看作唯一值得追求的价值,从而非道德的“好”甚至可以在最高尚者那里被取消。
  (2)温和的义务论。正当与好存在着某种关系,在实践中的正当行为需要考虑到结果、效益,否则就很难说它是正当的,但是,正当并非依赖于“好”,正当并非是达到“好”的目标的手段,它本身即为自在的目的,本身即自有价值,自有标准,“善”主要是由它决定的。“善”是一种最重要的“好”,而且,定义“好”时不以能脱离正当,它强调在伦理学的领域中,正当优先于“好”。
  (3)温和的目的论。“好”确实不能完全脱离正当,但“好”还是更为根本,更为优先的,道德是为了人的,而非人为了道德。正当要参照“好”来确定,它常常是作为较次要的原则来活动,“善”是一种价值,但并非是一种最高的价值,或者它只是最高价值的一部分。温和的目的论以一种更广阔的眼光来观察道德,认为“好”优先于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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