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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

  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颁行于世,开创了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先河,成为知识产权立法史上的里程碑。《菲律宾知识产权法典》也紧随其后。世界贸易组织(WTO)1994年缔结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也第一次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作品、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商标、地理标志、未披露信息(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大部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集中在一部国际条约中进行规范,相当于是一部法典化的国际条约。可见,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已是世界上的立法趋势。
  知识产权方面的单行法在我国已始成规模,形成了门类较齐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这些法律规范系以无形财产为其客体,以鼓励创新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其目的,在权利行使、法律效果及社会功能上,有共同因素,若整合于一部法典,以建立体系化、逻辑性的知识产权法,应属可能,但还有待于学说的推动。
  二、知识产权法法典化的意义
  知识产权法的法典化,相较于我国当前的分散立法,不只是便于人民了解法律,其意义主要如下: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种类繁多,并且容易交叉。但我国知识产权法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负责起草、分散制定,比如著作权法由国家版权局起草,专利法由中国专利局起草,商标法由国家商标局起草。这种条块分割的立法结构,显然不能顾及整个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和逻辑性,表现为知识产权法内容分散、零乱,存在大量的空白遗漏、重叠交叉,甚至相互冲突。比如,国家商标局1994年颁布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年发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在原产地标志的保护标准、保护内容、管理机构等方面存在交叉矛盾,缺乏协调统一,令权利人无所适从,已引起非议。 法律的发展轨迹,总是由杂乱向体系化前进,其表现就是“由习惯法进到成文法,再进到法典法” 。如果构建知识产权法典,尽可能将成熟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置于统一的法典中通盘考虑,必将最大限度的避免部门的局限性与部门的利益化倾向,消除权利冲突,形成内在和谐的规范体系,有助于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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