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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笔记之二《自由竞争与秩序控制》(1)

  (三)作者对罗尔斯的“平等原则”,“差别原则”的正义理论和罗伯特*诺齐克所提出的“作弱意义上的国家”,“持有正义”的理论分析比较,所得出的“把正义问题归结为社会境况最弱者的生存与发展的问题,把社会境况最弱者的生存与发展的问题归结为人权问题”(3),从而必然得出政府为了社会境况中的最弱者的生存和发展进行对于市场的有效的干预是符合社会正义的结果。随着我国体制转轨的进一步的深刻化,国有企业的职工下岗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是对我国改革的挑战。从社会景况中的最弱者的生存和发展为进一步改革的出发点和立足点,是改革取得成功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四)作者在经济法的法律基础中对于私法社会化,行政法社会化趋势的分析,并通过对于美国罗斯福政府与国会关于“新政”中的若干法律的的相互的斗争的实例,得出了经济法正是适应了这种调整社会公共领域,通过国家干预,具有社会性的新法律需求产生的原因。从而使得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得到了更加大的张扬,顺应了法律从“个人本位”,到“国家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价值发展趋势。
  二,本书的条理清楚,“自由竞争”,“秩序控制”贯穿始终。使得读者可以紧跟作者的写作思路。例如,作者对于经济法基本范畴(自由,竞争,秩序)的论述,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市场竞争原则,宏观调控原则)的论述,对于经济法的权利和权力(自由竞争权,宏观调控权)的论述,对于经济法法律体系(市场竞争法,宏观调控法)的论述。都是围绕着“自由竞争”,“宏观调控”的主线来论述的。
  
  三,原创性的将“自由竞争”,“秩序控制”上升为经济法的基本的权利(力),法律是权利义务的统一,法学就是权利(力)之学,可以说权利(力)是法学及法律产生的基础,所以通过对于自由竞争权和宏观调控权的分析和研究,是对经济法本质的更加深刻的理解。
  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时间还不长,所以经济法在我国的发展还没有真正的成熟,而处于这一转型期的经济法的学人难免在构建自己的经济法的体系的时候有不足之处,本书也不例外:
  一,经济法是一门实践性非常强的部门法,这必然要求经济法法律体系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而邱本老师的《自由竞争与秩序控制》一书只是对于经济法的实体法律构建的理论做了分析,并没有涉及到经济程序法,这应该是本书的不足之一。如果作者在构建自己的经济法体系的时候,加上对于经济法程序法理论的研究以及我国“大民事审判格局”的具体实践的分析和研究,会使本书更有理论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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