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分析是为了保证无过错方更好的获得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也必须通过赔偿来实现,可以说,赔偿是这一制度的核心。一般说来,损害可以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那么相应的,赔偿也可以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1.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的损失。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的直接的积极的减少,如过错方恶意的破坏或侵占无过错方的财产,造成其现有财产的损害和数量上的减少,实施家庭暴力的过错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身体机能受伤害而支付的医疗费。间接损失是指可得利益的丧失,即本应得到的利益未得到。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动态的,并不都是现存的财产。例如,配偶一方为支持另一方的学习和工作,承担了主要的家庭义务,即牺牲了自己而帮助另一方成功,投入方就会有预期利益。一旦有过错方功成名就后要求离婚,自然会导致无过错方的预期利益的损失。直接损失由于直接体现在财产上,较间接损失更容易认定。在认定间接损失这一问题上,个人认为如果间接损失能够物化则加以分割和分配,如果不能无话则折算成财产性利益在加以分割。
2. 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由于从事了上述四种行为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和创伤。离婚损害赔偿应该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法学界早已达成共识,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子都没有造成财产上较大的损失(过错方恶意侵占财产和家庭暴力引起重大人身伤害的除外),如果不承认精神损害,那么离婚过错赔偿制度就显得很虚伪。从医学角度而言,精神损害赔偿亦可以改善无过错方的处境,虽然它不能直接消除离婚带来的消极心理影响,但是改变人体外环境可以促进人体内环境的恢复的。当然,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学界。由于属于意识领域,精神损害是无形的,较难量化,无法用金钱衡量,但金钱作为价值和权利的一半尺度,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外国法将不同的精神损害情况分类列出计算公式,能算出精确的数额,而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都只是计算其大致幅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5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做出了《关于区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额上作了原则性和指导性的规定。一般说来,法院在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额上淫荡考虑确定的数额是否对无过错方起到抚慰作用,是否对过错方起到制裁作用,是否对社会起到一半的警示作用,既确定的数额是否发挥了制度应有的功能。精神损害赔偿是无法用数学的方法计算的,采用人文的方法确定数额显得较为合理,在这一问题上,我们不妨将裁量权交给法官,在司法解释的引导下,法官可以凭着自己的感知进行自由裁量,只要确保惩罚能发挥制度的功能,那么我们就应该承认这是一个好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