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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的代价

  3.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才能主张。无过错方如果不提出离婚或正式离婚后单独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即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应予离婚问题同时解决,不能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在这一点上,不少学者认为法律规定的比较苛刻。新《婚姻法》在第四条规定了夫妻忠实义务和尊重义务,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错过方无疑违反了这些义务,虽然它们是原则性的规定,但民法领域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原则处理已是共识;况且,根据最高院的解释,若夫妻一方从事了这些行为,无过错方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提起提婚并要求赔偿,要么忍气吞声,而不能通过诉讼程序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的确,这体现了新婚姻法立法的滞后性,与《宪法》、《民法通则》及《妇女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不符,不利于保护弱者,无法体现公平正义的理念。但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顾名思义,是赔偿因离婚带来的损害,而不是其他夫妻纠纷带来的损害;而立法者之所以如此规定,是考虑到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是基于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当事人不提出离婚,在身份上仍不符合这一责任的要求。鉴于婚姻中身份关系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不应允许当事人讲身份关系变更之诉与由此产生的给付之诉分离。而当事人如果在时过境迁后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之诉,往往会带来取证上的困难,甚至可能出现伪证,给法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认为离婚和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同时解决。无过错方如果不想离婚只能向过错方提出婚内侵权赔偿,离婚后要求赔偿的则向第三人提起侵权之诉。
  4. 这里还有一个目前尚未解决的难题,那就是过错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除6种特殊案件其余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皆为“谁主张谁举证”,如果无过错方要证明他方的过错,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为了证明他方确实对婚姻的死亡负有过错,不少无过错方采用了“捉奸”这一方式,向法院提供了不登大雅之堂的证据,使法官不置可否。事实上,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这些证据都侵害了过错方和第三者的人格权,是不具有证明效力的,不能作为他方有过错的证据,无过错方费尽心思往往到头来是一无所获,甚至被第三者起诉侵犯其人格权而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里,我认为,过错的认定可以采用民事诉讼法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即无过错方指控他们有过错,他方应为此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自己无过错,这样既可以缓和目前社会上“捉奸成风”的现象,同时由于是他方提供证据,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诸如拒绝提供证言,由此过错方即使被追究责任,也会心服口服,达到惩戒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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