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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比较法现状和改进建议

  前两篇论文采取的新方向是将比较法比之于法理学。第三篇作者是黑斯廷法学院马太教授,他建议比较法应采用多学科(interdisciplinary)研究态度。他首先提出比较法学的前景不是人们大肆宣扬的“法律全球化”。这种全球化不会提高比较法的地位。比较法的前景是法律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生命攸关的联系。随着比较法对各种法律制度的研究。它可以将与现实迫切联系的药剂带给社会学、人类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等。因此,比较法学应成为“多学科”的方向。它需要与其他学科学者的合作。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的格伯(D. Gerber)教授建议比较法应以“系统分析”作为新方向。这是最激进的新方向。他认为传统的方向有重要作用。但有两种局限性。一是过于以规范作为中心;二是它提供了一些零碎的特殊性知识而未提供使它们相互联系的手段。结果是比较法缺乏一种共同的学术语言以及共同议程的意识。他建议我们应将注意力从规范转向制度及其动态,应试图了解各种决策程序、不同文本、体制、决策共同体的作用以及不同的思想模式。这种“系统动态”方向可以产生综合的可转变的知识,不仅对法律和社会理论有用,而且对处理外国法律体制的实际工作者也有用。
  第四组是来自外界的观点。比较政治学家威德纳(J. Widner)认为比较政治学的经验是如何有效地运用比较方法。他建议要有一系列条件。例如必须以可以检验的一般理论作为基础;作为学科必须各累智慧,而不是一些零碎的知识,它所产生的观点应有助于解决真正世界性问题;它必须有足够多的“巨著”。等等。
  纳德(L. Nader)教授从近代人类学观点来看比较法学。她认为她的同事仍然阅读19世纪伟大法学家、人类学家。如梅因和亨利·摩根,而很少注意当代比较法学术。其理由也许是19世纪学者探讨的是“大问题”(即不同社会的法律文化),而现代的比较法学术却倾向于“非上下联系的(decontextualizee)事实与观察,”主要是“仿佛是自立的法律制度内部问题”。对此,人类学家当然是不感兴趣或有用的。
  马太与赖曼在他们的综合介绍的结论是:这些论文的意见当然是有局限性的,其中既未涉及比较法超越传统领域而转向新领域,特别是第三世界的问题,也并未对既定的法系模式提出挑战;它们也未讲到比较法与法制史的关系,也未涉及比较法研究的社会和政治含义。它们提出了许多问题但答案却很少。所有这些问题只能留待读者判断。
  以上是马太与赖曼综合介绍的摘要。为了便于国内比较法学家考虑这些问题,笔者将以上论文所提出的重要观点归纳为一系列问题,其中分别涉及到比较法学科的性质和范围,它的指导思想,研究方法,以及比较法的作用等等。
  (1)比较法是否是一个独立学科。它是否仅是了解本国法和外国法的一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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