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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比较法现状和改进建议

美国比较法现状和改进建议


沈宗灵


【全文】
  
  美国加州大学黑斯廷法学院马太(V. Mattei)教授与德国德里尔大学法学教授赖曼(M. Reimann)于1996—1997年在美国召开了两次研讨会,主题是“比较法学科的新方向”。会议讨论论文有12篇。马太与赖曼两人对这些论文的主要观点作综合介绍。这些论文以及他们的综合介绍以专刊形式发表在《美国比较法季刊》1998年第4期上,以下主要是对综合介绍一文的摘要。                                    
  该文在一开始就指出,他们认识到老一代法学家为美国比较法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外国,特别是欧洲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并规划了教学与研究的主要领域。但是他们的工作不可避免地老化了。在20世纪晚期,法律世界有了剧烈变化,民族国家重要性缩减,国际组织和体制的意义上升,法律工作者及其机制改变,法律渊源意义转换,国际交往成为惯例。因此,他们主要注意年轻一代,但也争取到少数老法学家的一般指引。
  这12篇论文按其内容可分为四组。
  第一组(三篇),主题是:目前美国比较法特点、性质和传统。这些论文基本上从比较法现状出发,但建议作某些改进。其中加州大学(伯克利)戈特里(J. Gordley)的文章看来仅是比较法现状的描述。不过,他的立场意味着强烈主张比较法不应是一个独立的学科,它主要是了解和澄清法律的一种工具,并认为法律是一套原则,用以回答所有现代社会所发生的基本上同样的问题。因而法律工作者不仅应考虑本国法律渊源,而且还应考虑其他国家使用法律的解决办法。所以,民族主义和实证主义态度将让位于超国家和功能主义的态度。
  美国依阿华大学法学院赖茨(J. Reiiz)认为,如果比较法研究仍照原有方式进行下去,应需要一些具体准则用以评价本人工作或他人作品。
  德国赖曼教授认为美国比较法学科之所以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它仍处在欧洲阴影下,是以设计不佳的模式为传统的,是来自欧洲的移民带入美国的,它反映半个世纪前的欧洲情况。这种传统一开始就不适合美国,现在更已过时。他看来要求重建比较法学科,但并未提出如何重建。
  第二组论文(3篇),主题是:新的方向应承认不同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别。这三篇论文主张以比较法现状作为出发点,但要求采用新方向。它们强调如何使这一学科有助于了解彼此分歧并促进相互容忍。其中美国圣玛丽大学法学教授德默莱特勒(N. V. Demleitner)认为,有些比较法学家主张他们的学科主要是研究法律本身的学术手段,另一些比较法学家则强调他们教的是实际技能。就象一般法学院一样,既有一批比较正统的比较法学家,又有一批新生的年轻人,他们试图将比较法学推出传统领域之外。她认为这一对立状态正是一个良好机会,使我们学习对待他人观点的容忍态度,这也正是比较法学一贯宣扬的对待其他法律文化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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