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系属荦荦大端。除此而外,杨氏认定的“欧美法系侵入时代”,所为概括,似也未属妥贴。因为,这一时期,固然有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欧美法律文化的撞击和冲突,特别是中国人民为反对和要求废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所谓“领事裁判权”而进行的斗争,但同时更有诸如守旧派与革新派、礼教派与法理派等派别之间的矛盾和斗争,而这些未必都是直接由“欧美法系的侵入”所造成。因此,单纯用所谓“侵入”来概括近、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状况,显然不确。这也是时代划分方面的一个重要问题。
上述问题本来都是十分明显的,可惜在此以后并没有受到学术界的充分注意,新中国建立之后,和其他的许多部门一样,社会科学研究,一律“以苏联为师”,法律史学也不例外,一开始就被包容在“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当中。“中国法律思想史”或“中国政治与法律思想史”的分期,完全比照苏联同类学科的模式,以奴隶制时代、封建时制时代、半殖民地半封建时代作为划分的界限,因而往往使人难于辨清其间的发展脉络。80年代初期,我与张国华教授合作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纲》(上下册)(4)一书,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这种模式的影响。当然这是应由我们自己负责的问题。
二
在讨论一个民族法律发展进程的时候,我们必须同该民族整个文化的演进、特别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水平的演进,密切联系起来。就法律文化或法律思想的演进而言,则除此以外,在各个不同国度、不同民族、不同地区、不同时期,还必须同该国度、该民族、该地区、该时期特定文化演进的程度和特点,包括政治经济状况和学术思潮(氛围)的特点,联系起来作通盘的考察。基于这一总的原则,现特就管见所及,对我国法律思想的发展试作如下六个阶段的划分:
第一,萌生时期。这个时期一般认定为原始社会末期分别以黄帝、蚩尤等为部落联盟首领的传说时代。根据有关历史文献所载传说与考古所获资料印证,当时,在古老的神祗观念和部落意识的支配下,随着部落联盟的出现和适应军事征战与维护传统祭祀的需要,逐渐萌生了具有一定强制力、甚至包括某些处罚方式在内的社会行为规范。这种原始的社会行为规范逐渐形成习惯,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神判法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准备了条件。《尚书·虞书·舜典》所谓“命皋陶作刑”等,可资参证。
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在意识形态领域,主要是利用君主“受命于天”的神权思想和以“亲亲”、“尊尊”为指导的宗法、等级原则作为统治工具。此后随着阶级斗争的激化和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的出现,法律上即以这两种思想为主宰,神化当时的阶级统治,把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范美化为神的(或上天的)意志,把对战俘、奴隶和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人的惩罚神化为“天讨”、“天罚”,从而形成了后人所称的神判法或神权法。到了西周,神权思想开始动摇,著名政治家周公姬旦汲取商代末年统治者暴虐无道遭致覆亡的教训,强调“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诗经·大雅·皇矣》),倡为“礼制”,在法律方面采取“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方针和德刑并用、反对滥刑等一系列明智的政策,于是开始形成了中国法律史上由野蛮走向文明初期的法律思想。
第三,争鸣时期。约当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的春秋、战国时期,亦即公认的中国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的时期。这一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奴隶起义和国人暴动的不断兴起,出现了“乱崩乐坏”、政治权力下移、诸候异政、学术思想上异彩纷呈的“百家争鸣”的局面。在法律思想方面,以儒、墨、道、法四家为代表的各家各派各抒己见,纷纷就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与时代需求、社会经济、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乃至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等等基本问题,发表见解,其中很多都超越前人,大大丰富了古代中国以至世界法学的内容。其中,儒家以孔丘、孟轲、荀况为代表,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和司法原则,维护“礼治”,鼓吹“德治”,提倡“人治”,继承西周以来的“明德慎罚”思想,主张实行“德主刑辅”、“宽猛相济”的政策。这些思想,对于秦、汉以后的封建社会,发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荀况既“隆礼”又“重法”的主张,使儒家法律思想更适合于新的封建统治的需要,对于汉初期以后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墨家以墨翟为代表,以“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兼爱上·法仪》)为标榜,要求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财产的所有权,实行等价交换、互惠互利。这些思想反映了当时劳动人民的公平、平等思想和对具有极大权威的“周礼”敢于批判的精神。墨家提出的关于要求公正审判、罪刑相称及以利民为指针的经济立法等思想,都不失为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精粹。道家以老聃、庄周为代表。他们崇尚“天之道”,主张效法自然,反对违背自然的一切入定法。老聃强调统治者必须摒弃人定法,采取与民休息的“无为而治”的方针,造成一种“小国寡民”的理想社会,进而摒弃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国家机器及其规章制度。道家的后起者庄周,从消极方面进一步发展了老聃的思想,主张绝对无为,否定包括法律在内的一切文化和道德,追求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道家的法律思想中除了此类法律虚无主义的糟粕之外,也自有其积极的一面。它的关于反对过重的剥削和压迫,要求不过分干预人民生活的主张,曾在战国中、后期同法家的某些观点相结合,形成被称为“黄老学派”的法律思想,在汉初和唐初的政治生活中发生重要的影响。法家先后以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等人为代表。他们和儒家主张“礼治”的观点截然相反,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认为法律是公平、正直的客观标准,是衡量人们言行的是非、曲直、功过,并据以施行赏罚的尺度和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他们还从人性论出发,认为人皆具有好利恶害之心,极力主张用严刑峻法狠狠打击奴隶主贵族和加强对人民的统治。为了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他们强调“以刑去刑”、“以杀去杀”,使法律成为封建统治者手中专事镇压的工具。这些思想虽有许多精粹的内容,但它的各种糟粕对后世产生了恶劣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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