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张居正立志为改革而以身许国,对于来自顽固保守方面的阻力以至对于他个人和种种不利,是不是完全无所察觉呢?回答应当是否定的。请看,他在研究他改革的总方针的时候所强调的一个指导思想,乃是“法后王”,即反对“改弦更张”,要求“一以遵守成宪为准”。这除了是由他所主张的改革的根本性质所决定之外,可不可以认为也是由于他为了减少和削弱可能出现的改革的阻力而采取的一种权宜之计呢?那么,拿北宋王安石强调“祖宗不足法”的那次改革和张居正的这种改革两相对照,如果可用一种较高标的准来衡量,不难看出,二者之间是有着格调上的明显差别的;即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坚决、彻底的精神。当然,这样一种推断,并无损于张居正作为改革家的伟大形象。特别是当我们读到他的“苟利社稷,生死以之”的誓言的时候,不能不为这位封建官吏为推行改革而毅然拚死的决心所触动;改革,肯定是要冒风险的;但只要有利于国,有利于民,即使赴汤蹈火,他也是在所不惜的,从《太岳集》所收书牍中,可以看到他反复阐明的这种思想。例如说:“天下事非一手一足之力。仆不难破家沉族以徇公家之务,而一时“士大夫乃不为分谤任怨,以图共济,亦将奈之何哉?计独有力竭而死已矣”(62)。又说“既已忘家殉国,遑恤其他?虽机穽满前,众镞攒体,不之畏也。(63)”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不管他因为阶级的局限而有着多么严重的私心,不管他所说的为国为民的含义是多么狭隘,他这样不顾一切地为改革事业而奋斗的精神和勇气,毕竟不是一般人所能具有的。
第四,在整个改革的过程中,张居正自始自终都以极大的注意力倾注在“人才”的问题上;从人才的选拔、任用、考察直到实行黜陟赏罚,提出一整套具体的措施:既是为了革除积弊,也是为了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主要有两点:
其一是选拔、任用的条件
选拔、任用官吏,究竟是要求被选拔、任用者具有真才实学呢,还是要求具备别的什么条件呢?究竟是任人唯贤,还是任人唯亲呢?对这个自古以来每个时代都存在的问题,张居正提出的解决办法是以“名副其实”作为唯一的标准,即坚持选拔、任用具有真才实学的人才;凡属“名与实爽”者,一律不予选用。因此他除了坚决反对任用靠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和各种关系“幸进”的人员之外,更要求选用者做到“毋徒眩于声名,毋尽拘于资格,毋摇之以毁誉,毋杂之以爱憎、毋以一事概其生平,毋以一眚掩其大节”(64)。稍加审察便不难发现,这之间实在包含着许多至理。我们想,这些作法即使拿到现在来贯彻实行,也不会减少或泯灭重要价值的吧!?
其二是任用以后加强考核与奖惩的措施
人员被任用以后,是放手不管,任其浮沉,还是随时考察,以分别优劣、确定黜陟和赏罚呢?张居正坚持的是后一种作法:官吏既经任用以后,紧接着是实行严格的考课法,如实行“京察”之类。为此,他要求坚决改变过去“官不久任,事不责成,更调太繁,迁转“太速”的制度,以利于考课的进行。最后是根据考课的结果,果断地实行黜陟,信赏必罚。这一整套办法和上述选拔、任用的办法结合起来,构成了张居正的人事行政思想体系,既以扫除这一方面的许多积弊,也为推行改革提供重要的保证。
第五,张居正发动和领导的这次改革,触及了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等各个方面的一系列基本问题,分门别类,各有重点;而总的纲领,则在于加强法制,要求上下严格执法,真正作到“以法绳天下”。特别是要求在各项政策法令颁布之后,即使远在万里之外,也必须做到早晨下达而晚上实行,坚决纠正那种有法不依或执行不力,使法律法令变成具文的现象。这是这次改革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他基于当时国家衰败的根本原因在于“纲纪坠落,法度陵夷”的认识而作出的明智的决断。事实证明,当时各个方面存在的许多严重问题,特别是有关官风和民风的问题的解决,无不有待于从加强法制着手。所以,在改革过程中,他自始至终都在狠抓法制,而这也正是他在各方面的改革获得显著成效的重要原因之一。这对我们现在来说,不也是值得深省的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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