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范仲淹司法改革思想述评

  (三)加强刑部的职能。
  他认为,刑部是复较天下已断文案及辩正天下诉冤之奏的专门机关,应当大大加强它的职能。但实际上刑部“官属寡弱,与审刑大理寺势不相敌”,不可能对审刑大理寺所作判决,一一加以驳正。因此“沉冤之人,十无一雪”。有鉴于此,他建议朝廷:一是委辅臣一员兼领刑部,“以重其事”;二是要求刑部“每至岁终,具天下断过大辟、徒、流若干人,并特恩宽减及法寺辩雪人数,并刑部覆校过公案若干道,辩正宽讼若干件进呈,以凭审核”。(37)
  范仲淹关于加强法制、厉行司法改革的思想和主张,是他力图改革当时弊政、希望借以摆脱北宋王朝面临的统治危机的整个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就具体的改革来说,其内容虽然并没有也不可能触动封建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但它在当时因循苟且、漏洞百出的政治现实下,对于整顿和改变司法善,显然具有积极的意义。可异的是,这些改革有的并未实行,有的实行不久,即因整个“庆历新政”的失败而被取消,而范本人也在守旧派的围攻之下,步步退缩,终于以改任陕西宣抚使的名义离开了朝廷;而所谓改革,也就此宣告完结。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司法改革和整个“庆历新政”一样,虽然很快就遭到了失败,但它为不久以后王安石的“熙宁变法”开辟了道路,特别是为它提供了实际的经验。因此,我们对于它的意义的评价,当然也就不应当为它本身的成败所局限了。对整个“庆历新政”应当这样看,对其中的司法改革,也应当这样看。
  
【注释】注释:
(1)《宋史纪事本末》卷二十,《咸平诸臣言时务》。
(2)以上均见《宋史》卷三百一十四,《范仲淹列传》;并见《范文正公集·总目》
(3)《范文正公集·文集》卷七,《岳阳楼记》。
(4)以上均见《宋史》卷三百一十四,《范仲淹列传》;并见《范文正公集·总目》。
(5)以上均见《范文正公集·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并见《宋史》卷三百一十四,《本传》。下引《范文正公集》所载各篇只注集别和卷次。
(6)《宋史·本传》。
(7)(8)(9)《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10)《文集》卷七,《奏上时务书》。
(11)(12)《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13)(14)《文集》卷五,《推委臣下论》。
(15)(16)《文集》卷七,《奏上时务书》。
(17)《政府奏议》卷下,《再奏雪张亢》。
(18)《文集》卷八,《上执政书》。
(19)(20)《文集》卷七,《奏上时务书》。
(21)以上均见《文集》卷七,《奏上时务书》。
(22)《宋史》卷三百一十四《范仲淹列传》。
(23)《政府奏议》卷下,《奏杜杞等充馆职》。
(24)《补编》卷一,《论转运得人许自择知州》。
(25)《文集》卷九《上时相议制举书》。
(26)《文集》卷九,《上时相议制举书》。
(27)《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陈十事》。
(28)《文集》卷八,《上执政书》。
(29)《政府奏议》卷上,《答手诏条陈十事》。
(30)《文集》卷八,《上执政书》。
(31)《政府奏议》卷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
(32)《文集》卷八,《上执政书》。
(33)(34)《政府奏议》卷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
(35)《政府奏议》卷下,《奏葛宗古》。
(36)《政府奏议》卷上,《奏灾异后合行四事》。
(37)《政府奏议》卷上《奏乞两府兼判》、《再奏乞两府兼判》。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