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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仲淹司法改革思想述评

  “内降处分”如此。“内降除官”亦复如此。所谓“恩幸多以内降除官,非太平之政”,(22)就是他的看法。由此可见,范仲淹在法制方面主张限制君主专断、要求上下一体守法的思想,不但十分明确,而且贯彻到许多方面。毫无疑问,如果真能按照这种意见作去,对于健全和加强封建法制,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封建法制的本身,决定了它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就范仲淹而言,他没有想到要因此而动摇封建法制的基础,也是不言而喻的。
  三、培养和拔擢贤才,慎选法吏,杜绝奸邪
  范仲淹认为过去的圣哲明君,其所以治绩卓著,关键无不在于搜求得到杰出的人才以为辅佐。所谓“天下治乱,系之于人,得人则治,失人则乱”;(23)没有不广求俊义而能把国家治理好的。从当时的情况来看,他认为要改弦更张,关键同样在于改革不合理的人事制度,纠正那种有才德的人得不到任用和缺乏才德的人却充斥政府的现象。因为这种现象的存在,使官吏大都空占着职位,白享着俸禄,上焉者还只是尸位素餐,下焉者则还要祸国殃民;而能够为老百姓谋福利的“良吏”,却百无一二。这样,便造成了“天下赋税不得均,狱讼不得平,水旱不得救,盗贼不得除”(24)的恶果。针对这种情况,他提出了实施一整套培养、选拔、任用、考核包括司法官吏在内的所有官吏的制度,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大力培养和选拔人才。
  天圣八年(公元1030年),他在上宰相吕夷简论制举书中说:“夫善国者莫先育材。育材之方,莫先劝学;劝学之道,莫尚宗经;宗经则道大,道大则才大,才大则功大。盖圣人法度之言存乎《书》,安危之机存乎《易》,得失之鉴存乎《诗》,是非之辩存乎《春秋》,天下之制存乎《礼》,万物之情存乎《乐》。故俊哲之人入乎《六经》,则能服法度之言,察安危之几,陈得失之鉴,析失非之辩,明天下之制,尽万物之情。使斯人之徒辅成王道,复何求哉?”(25)这一段话清楚地道出了他所主张的关于培养人才的方向、规格和途径。至于具体的作法,就是要“开学校、设科等”,特别是要在“命试之际,先之以《六经》,次之以正史,该之以方略,济之以时务”;以期不但做到“政无虚授”,保证培养和选拔出“天下贤俊”,“为我器用”;而且做到“斯文丕变”,代不乏人,即起到储备人才的作用。(26)
  (二)改进并厉行考核官吏的“磨勘”制度。
  “磨勘”,是考课文武官吏的功过行能以决定升降的一项制度。他认为当时实行这种制度的情况是不好的:“文资三年一迁,武职五年一迁”,“不限内外,不问劳逸,贤不肖并进”,(27)甚至“知县两任例升同判,同判两任例升知州”。(28)结果贤者兴利去害,日夜辛劳,遭到嫉忌和挤陷;而不肖者素餐尸禄,无所作为;虽然为人所不齿,却可三年一迁,坐政高官。这不但不能策励先进,而且还会使人们因循不复奋发,害了国家和人民。有鉴于此,他在天圣六年《答手诏条陈十事》的奏议中,提出了系统的改进与厉行“磨勘”制度的方案,建议“臣僚有大功大善,则特加爵命,无大功大善,更不非时进秩”;凡属特殊的情况,例如“有高才异行,多所荐谕,或异略嘉谋,为上信纳者”,可由特恩改迁,不受“磨勘”的规定限制。又如“外任善政著闻,有补风化,或累讼之狱,能辨冤沉,或五次推勘,人无翻讼,或劝课农桑,大获美利……”等等,也都可在列状奏闻之后并予改官,不受“磨勘”的限制。(29)这样,就使这项制度的实行,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做到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结合了。另一方面,派遣贤明,巡行诸道,以“兴利除害,黜陟幽明”;对于“诸道、知、州、同判耄者、懦者、贪者、虐者、轻而无法者、堕而无政者”皆可奏请黜降,(30)使郡、县长吏一变其人,以新天下耳目。这一点他在《奏灾异后合行四事》的奏议中,提得更为明确。他建议说:“委天下按察史省视官吏:老耄者罢之;贪浊者劾之;昏懦者逐之;是能去谬吏而纠慢政也”。(31)作为“磨勘”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办法显然更具有雷厉风行、立竿见影的作用。应当认为,这些办法都鲜明地体现了他对改革的坚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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