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诉交易”的变数
王琳
【关键词】辩诉交易 程序正义
【全文】
据4月19日《法制日报》报道: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于日常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即便在国内刑事诉讼法学界,辩诉交易也不是什么新鲜的名词。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打破现行法律框架并如此旗帜鲜明的提出“辩诉交易”这一概念倒真是头一槽。也因此,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的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不光让法学家们震惊,更新闻媒体和老百姓感到新奇。不可否认的是,正是这个“第一案”及因此引发的讨论让“辩诉交易”这一名词从经院学界精英的案头走向了民间普通大众的视野。各界人士依据自己的理解,对“辩诉交易”或横加指责,或大加赞赏。然而在其中,也不凡对“辩诉交易”的误读与认知。单纯的“拿来”或一昧的拒斥都不免让人心存忐忑。即便在辩诉交易的发源地——美国,这一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也一直伴随着激烈的争议,并因此让辩诉交易本身充满了“变数”。
辨诉交易(plea bargaining)作为一项司法制度,指的是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方作有罪答辩,提供比原来指控更轻的罪名指控、或者较少的罪名指控,或者允诺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被告方的量刑建议等条件与被告方(通过律师)在法庭外进行争取有利于己的最佳条件的讨价还价。这一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20世纪30年代,但一开始,辩诉交易的实践一直处于“地下交易”。直至1970年在“Brady诉U. S.”一案中方被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可。1974年4月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辩诉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辩诉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如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柏格在美国法曹协会(ABA)的年会演说中曾透露的那样,美国现行的刑事司法体系“是基于百分之九十的被告会同意接受辩诉交易,只留下百分之十左右的案件进入审判”为前提,因此,即使稍微降低辩诉交易的比例,也会造成司法体系的巨大冲击——辩诉交易的比例如果降为百分之八十,就须要投入两倍以上的司法资源(包括法官、书记官、法院行政工作人员、法庭、检察官、律师等),才能有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