⑤追求一时轰动效应,忽视日常犯罪防控。控制犯罪仅靠短期的集中整治、专项斗争,显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关键还在于深入贯彻“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踏踏实实做好日常的各种治安管理工作。我国在1983年严打之后,不到两年时间,犯罪率又直线上升,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从而使打击的效果未能巩固,安定的社会秩序也未能持久。
由此可见,严打作为中国刑事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包含人治因素的一种刑事司法现象,与刑事法治的大方向是不符的,它的出现是有着其特定时代背景的。虽然从实际效果讲,严打这一做法确实起到了缓解社会治安严峻形势、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利于国家的稳定和经济发展,但是严打之中许多不符合法治理想的做法给刑事法治建设带来的负面影响也是不可低估的。
二、刑事法治要求下的严打
1、对刑事法治的理解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样一个治国方略,刑事法治就是从法治这个概念中引申出来的。法治应该落实到各个领域当中,而刑事法治就指的是在刑事法领域的一种法治的状态。刑事法治作为近代启蒙运动的产物,以罪刑法定与无罪推定为基石,涵盖了刑事领域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刑事法治是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可以说,刑事法治是法治的最低的底线。因为,在一个社会里面,如果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都得不到保障,这样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法治社会。
对于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都是治国手段,只是阶段的不同,方式的不同。应该看到,人治与法治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有法律。在人治社会里也可能存在十分完备的法律。如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不可谓不完备,但并不能得出结论认为中国古代存在法治。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先生认为:人治与法治的区别仅仅在于当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理性发生冲突的情况下,是选择实质合理性,还是选择形式合理性。法治是以形式理性为载体的,所以刑事法治必然要求罪刑法定,而罪刑法定不能离开一个相对封闭的体系。法治意味着法的统治,因此法的至上性是法治,当然也是刑事法治的应有之义。不同历史传统下的体制转型具有很强的复杂性和长期性。告别人治走向法治,在中国绝不是朝夕可就的事情。现阶段我们的刑事法治建设,也具有从人治到法治过度的特征:在法治不断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的同时,反对的力量也逐渐增强。而且因为变革的社会基础尚处于形成和积累阶段,越到变革的关键阶段越是这样。所以说国家在现阶段的刑事法治建设中,人治和法治因素并存也是必然的和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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