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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严打与刑事法治

  鉴于上述情况,中共中央做出了《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目前,许多地方社会治安的情况还很不好,特别是不断发生一些骇人听闻的重大恶性案件;犯罪分子的气焰在许多地方还很嚣张,有的已经发展到了无所顾忌、无所畏惧的地步。一部分群众包括干部民警在内,都怕犯罪分子行凶报复,因而出现了‘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积极分子憋气,基层干部泄气’的不正常状况。中央决定以三年为期组织三次战役,依照依法‘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精神,对刑事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于是遵照党中央的指示,一场暴风骤雨式的严打斗争在长城内外、大江南北迅速展开。”
  由此可见,严打是在特定时期,作为一种特殊措施提出的。这种特定性决定了严打并不是一种经常性的措施。
  2、严打暴露的问题
  从83年进行的第一次严打来看,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严打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引起了各界的关注。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片面强调打击,人权保障重视不够。如上文所述,在我国这样一个权利意识发育相对不足、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现代刑法担负着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使命中的人权保障机能还没有真正成为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的理念。于是在最初的严打中,人权保障,尤其是犯罪人的权利保障问题,根本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也成为严打受到质疑的一个重要方面。
  ②片面理解“从重”,有损刑法的公正性。有的地方甚至采取定指标的办法,以行政手段直接干预司法,如有的地方提出“判重刑的要占刑事案件的70%以上”,有的地方规定“重点打击对象要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刑”,等等。
  ③片面领会“从快”,办案重数量而轻质量。严打中不顾实际,随意地下指标、压任务,致使办案中忽视诉讼程序,重办案数量而轻办案质量的现象的出现。更有甚者,有的地方居然在数字上做起文章,出现了虚报“战果”的不正常现象,致使严打变成了“言打”。
  ④过分看重“形势需要”,司法独立难以充分保障。有的地方党政领导习惯于对具体案件做批示,致使一些案件的判决溶入了“长官意志”;有的地方实行在“政法委”领导下的公、检、法联合办案,完全违背了司法活动自身的规律,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性荡然无存。此外,有的审判人员不能正确处理刑事审判同舆论监督的关系,而是屈从于非理性的舆论和民愤等,失去了作为法官应有的客观中立性。也牺牲了刑事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甚至造成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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