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工作:综合治理的新手段
石明磊
【关键词】法律社会工作 综合治理
【全文】
法律社会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应有之意。所谓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条战线和各个系统,调动社会各种积极因素,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法律的、行政的等等各种手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全方位地对社会治安秩序进行客观的正确评价,有效的科学管理,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预防和减少犯罪在宏观上所采取的重大战略方针以及在微观上进行的一系列治理活动。由此可见,综合治理的理论基础是系统科学的理论,其方法论是社会科学的综合运用。作为社会科学主要组成部分而且主要价值也定位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法律就必须在综合治理中担当大任,运用法律知识进行的社会工作就成为综合治理的应有之意。
从广义上说,法律社会工作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法律帮助,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在有国家政法机关参与其中的法律活动中为诉讼主体提供的法律服务活动,比如在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法律工作者提供的各种法律服务活动等;另一方面则是指为“特定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工作活动。这里,“特定人”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非诉讼活动中需要法律服务的人,比如在老人赡养问题上与子女发生纠纷的老人;另一种则是指法律活动后留有一定“后遗症”的人群,比如强奸案件中的被害人以及刑满释放人员等。我们这里所说的法律社会工作主要是指为后一种意义上的“特定人”提供的法律帮助或服务活动,是能把纠纷消弭在诉讼过程之前和非激化状态的法律服务活动,也是化解法律工作后遗症的法律服务活动。
法律社会工作是当前综合治理的关键和亟需。当前,我国已经加入WTO,开始真正融入国际社会。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内部改革尚未完成,来自国际大市场的冲击又起,一些来自社会基层方面的矛盾就会不可避免的产生而且在将来的一定时期还会呈上升趋势。为了有效的维护社会的稳定,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进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秩序,仅仅依靠国家政法机关的活动已经不足以完成这样重要的任务。特别是,有很多的纠纷属于邻里、亲属等之间的纠纷,这些关系都是弥足珍贵的关系,虽然他们之间可能产生一些纠纷,但他们在这之前一定有过协作关系,有的将来还要继续合作,甚至共同生活。如果仅仅依靠国家政法机关的活动来解决这类性质的纠纷,就可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难以愈合的裂痕、造成严重的心理创伤。法律社会工作人员则可以运用调解等工作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法,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再者,各种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纷纭复杂,如果仅仅依靠国家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处理,就不仅浪费巨大的社会公共资源,而且不利于公民自治能力的培养,因此从这个角度而言,大力发展社会工作教育也是我们当前面临形势的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