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国有股减持问题是怎么的一个事件呢?
建国以来,我国建立了强大的国有企业,形成庞大的国有资产,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中坚,推动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明显提高。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对许多国有企业进行了股份制改造,在这种背景下产生了“国有股”的概念。国有股是指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总称。国家股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政府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含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成的股份)。但由于我国最初的股份制改造具有“试验田”的性质,是在“走一步,看一步”的背景下进行的。所采取的措施是先易后难,先将所占比重小,不易引起争议的个人股上市,而将所占比重大,容易引起争议的国有股搁置一边。同时,初期股份制试点主要限于小企业和集体企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1986年后才真正开始。直到前几年为止,上市公司还是以中小企业为主,大型国有企业较少,这种状况导致国有股存量不太大,上市也不怎么迫切。特别是,在搞股份制改革之初,搞股票市场试点,对姓“资”、姓“社”,是“公”还是“私”的问题争论不休。有很多人担心国有股进入流通市场,在股票买卖中,会大量落于个人手中,造成股权私有化,从而影响国家的控股能力,削弱和动摇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企业的“性质”发生变化。所以这在一定非常大的程度上影响了比较彻底的国有资本的股份制改造,形成今天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
随着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入发展,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减持国有股成为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并进入了公共讨论的领域。但是,必须看到的是,作为一项国有股减持的制度在法律层面上是空白的,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尚没有“国家意志”表达于其上的待“创制性”问题。对其进行立法的规制就是必须的。既是一项立法权行使范围内的事项,那么立法学的原理和制度就应当适用于其。正是从这一角度而论,我们认为,国有股减持问题是一立法学事件。
其实,类似我国国有股减持的问题也同样出现在世界上的其他许多国家,可以说,这是一项在立法学意义上具有共同特征的事项。从世界许多国家减持国有股的实践来看,他们都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创制了减持的原则和方法,比如日本每一个特大型国有企业的设立、改制或撤销都要以单独为其颁布的特别法为依据,法国大规模的民营化和国有股减持则是根据1986年的民营化法律进行的,90年代的德国、意大利及东欧、中亚转轨经济国家也是先有立法,然后推出大规模的企业股份化、民营化改造和国有股减持。域外的经验也同样向我们昭示,国有股减持当是一个立法学事件。
二、国有股减持法的位阶:一个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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