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股减持问题:一个立法学事件
国有股减持是否是一个应该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这是关系到本文是否应当存在或者是否能够展开后面讨论的前置性问题。必须在第一部分加以讨论和解决。
能够对国有股减持是一个立法问题这个命题构成挑战的观点是认为国有股减持应该是一个行政权的行使问题而不是立法问题,因此不应当运用立法学的知识和理论来分析其。
界分一个事项是属于立法权的行使范围还是行政权的行使范围的任务要求我们回到立法权和行政权这两种权力的区分本身。行政权与立法权是一个统一的国家主权分立的三个方面的其中两种,这种在法学理论和实际运作两个层面的区分是出于保障公民自由的需要:“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这些法律。”1这里论说的是行政权与立法权应当区分的合理理由,但在实际生活中应当如何区分这两种权力的行使范围,为应当由立法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和应当由行政权加以调节的事项划出清楚的边界,先贤们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标准的答案2。这种状况直到晚近的立法学研究和行政学研究的发展从两个方面分别对立法权和行政权加以比较“精细”的研究才得以缓解。
行政法学者是从行政与立法及司法相区别的角度来界说行政权,他们认为,行政是“行政人员的责任或职责,特别是政府的执行职能……它既不是立法的,也不是司法的”,是“政府及其机构事务的管理和指挥”3。有现代行政学鼻祖之称的威尔逊更认为,行政是政府的执行,“是公法的明细而系统的执行活动,一般法律的每一个具体执行细节都是一种行政行为”4。从这个角度看,行政权是国家政治和行政两种功能中的执行国家意志的功能5。立法学则从定义法的角度来对其所“立”对象进行了描述,通过对法的概念分析我们或许可以找到应立法事项和应行政管理事项的分野。“法是以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6
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总结出的一个结论,立法权是一种国家或者主权意志表达的权力,行政权则是执行国家意志的权力。相应,应当通过立法方式加以解决的事项就必须具有需要国家意志的表达之必要,是属于一“创制性”事件,而行政管理范围内的事项就应当是实现这种所表达出来的意志所要进行的“一切有组织的协调”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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