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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终审如何?

三审终审如何?


何兵


【关键词】三审
【全文】
  
  
   输了官司的人如果着实咽不下这口气,可以上诉到二审法院,通过二审来挽回败局。法律规定,上诉一经提出,法院必须审理,为此,上诉法院顺理成章地成为败诉方一伸手就可以“摸得着”的救星。然而,二审如果再败诉,即使您义愤填膺,胸意难平,怨气恐怕也只有憋着了,因为我国实行是二审终审制,任何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审理后,就划上休止符,当事人再也无权上诉。虽然法律上留有活口,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与上诉已有天壤之别。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能打开司法之门,案件是否再审要由法院来拍板。再者,检察院有权提出抗诉。检方一抗诉,法院也不得不依令而行,重开炉灶。法律之外,领导的批示,焦点的访谈也是“压迫”法院再审的重要原因。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律将再一次启动程序的权利交给了官方,就当事人而言,法院已成为“看得见,摸不着”的星星了。
  我国的二审终审制是世所罕见的,从东方到西方,三审终审是各国立法的通则。建国之初我国在进行诉讼立法时,之所以逆流而动,独标一帜,主要理由据说是审级太多,易为一些不良之徒所用,缠讼不休。
  这个理由实际上是虚的。如果我们承认审级越多,越有利于形成正确判决的话,则三审终审将会挫败歹徒们利用司法渔利的图谋,进而扼制滥诉。因为一切诡计在被戳穿之时,也就无利可图。没有“好果子”吃,谁会缠讼呢?
  二审终审制的真实原因在于对新民主主义时期法律思想的错误承继。在革命时期,由于国民党经常“剿匪”,红色根据地处于极为不稳定的状态。今天是“红区”,明天或许沦为“白区”——城头变幻大王旗,没有一个从容审理案件的环境,无法执行一个完备的法律程序。程序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按部就班,讲究从容。由于失缺从容的外界环境,为了保证在“执政”时期将案件审结,“从简”“从快”就成为战时司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反映在审级制度上即是二审终审制度。在战争年代,这种思想无可厚非,然而,在人民政权建立以后,这种“战时司法原则”不经意地被引入和平年代,至今仍余波未息,遗患非浅。
  二审终审的一大弊在于法院之间时常“各自为政”甚至“对着干”。
  国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于为公众提供行为的合理准则,希望人们按照法律的规则好好地过生活。然而,社会生活千姿百态,新生事物层出不穷,法律无法将所有的生活现象一网打尽,“无法可依”成了法官们心头难隐的痛。然而,心痛也罢,头痛也罢,法官无法拂袖而去,甩手不干,为此只得摸索着法律的精神来解决问题。法官如何“掌握精神”,客观上有条件、能力的问题,主观上有态度、倾向的问题,同样的一本经唱出不同的调,势在必然。二审终审制致使大量案件由中级法院作出终局判决,数以万计的终审法官成了口含天宪、说一不二的法律帝王。众口难调的结果是同类性质的纠纷,在不同的终审法院获得截然相反的判词。
  各国对付这一难题的招数是在全国各处设地方法院,在若干处设高等法院,然后,像金字塔一样,在塔尖上设一个终审法院,通过完备的上诉制度使当事人遂步登天,将案子“捅上去”,由最高法院行使最终的审判权,从而天下一统。鉴于我国现状,如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到最高法院终审,最高法院恐怕难以承受案件之重,为此实行三审终审,让省一级高院对大量案件由行使终审权,特殊类型案件设法由最高法院终审,无疑是一可行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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