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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精神病人的侵权责任

  被告却声称,法律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具备主观动机,而这必然需要体现在行为人意志的外部表现上。癫痫病人纯粹条件反射或者抽搐之肌肉运动,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意义。如果被告的行为是一种非理性和无法控制行为的外在表现,那么它显然就不具备侵权行为法中行为的法律含义。格拉斯大法官否认了被告的这种观点,他宣布:虽然初审法院认定被告不能够作出理性的选择,但是也认定被告的确能够作出偏执和疯狂的决定。理性选择并不是必须具备的要素,即使一个精神病人的理由和动机完全是非理性的,他也可以故意地侵犯他人的利益。格拉斯法官同时还认为,被告的供述也存在着冲突。在医院的时候,被告对警察说他的岳父是个大酒鬼,这就是他拿酒瓶砸他的理由。被告说他要让他的岳父为坏习惯付出代价,让他认识到所犯的错误。被告还说自己是一个超人,可以让自己的床飞到窗外去,甚至还有权力决定这个世界的命运。但是,当他接受波登医生检查的时候,被告又宣布自己相信岳父是红色中国的特务间谍,岳父不仅想杀死他,而且还想伤害他的孩子。所以,被告声称,他杀岳父是为了正当防卫。基于这些情况,格拉斯法官说:被告在实施殴打和枪杀自己岳父的行为的时候,这种行为具有法律上的行为的含义,这种行为里包含的主观要素,表现为“对一种实质肯定性结果的希望”。被告承认自己想惩罚和杀死波先生,因此,我们可以认定被告具有殴打和枪杀波先生的主观故意。
  最后,格拉斯大法官总结到:因为被告精神失常的缘故,他不能构成刑事上的故意,由此他不能对波先生的死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侵权责任方面,主观故意并不是诉讼上因果关系的根本要素。
  康尼狄克州最高法院终审结论是维持原判,驳回被告的上诉。
  解读
  1.本案件道出了美国法的一个基本规则,这就是:精神病人的精神错乱本身,不能成为豁免于侵权行为责任的一个理由。
  2.在普通法国家,法律并不完全免除精神病人的责任。这里的关键是要求被告具有某种程度上的故意,比如被告必须作出了某种行为,必须知道他行为的性质,但是并不要求他知道他的行为是错误的。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典一般豁免精神病人的责任,比如德国,但是有的国家也有例外,比如在墨西哥:如果监护人不存在责任,那么无行为能力人要承担责任。
  3.对于被告的主观要素,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存在着程度上的区别,刑法的要求比民法的要求要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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