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词并不仅仅有历时的变化,还有共时的变化。如果将不同的历史时期理解为不同的社会环境,那么,即使同一社会中的人们,由于职业不同,他们对同一语词有时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因此,一个词可能会出现几个“平义”,从而发生以哪个平义为准的问题。关于孟子语中的“书”就是一个范例——普通人和文史学者对“书”的平义理解不同。美国曾经有一个案件,一个法律禁止进口植物果实,但不禁止进口蔬菜;有人进口番茄,因此发生了番茄究竟属于植物果实还是蔬菜这样一个问题14。不同的职业团体对这几个词的含义(以及与之相关的种属关系)发生争议。对普通百姓来说,更多的人会认为番茄会是蔬菜,而对植物学家或海关人员来说,番茄则有可能被视为水
果。因此,这就会出现平义之争,就会出现按照谁的理解为真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不是语言本身能解决的了,不是该语词的“平义”或“文义”本身能解决的了。
可能有人会指出,这里重要的是要了解语词和语词所指的物体之间的确定关系,人们一旦把握了这种关系,我们就可以正确理解语言文字。这是非常流行的一种语言的唯实论,或语言的标签理论,即认为一个语言总是指称一个实在的物体,语言的含义就是语词所指的物体,要理解一个语词就是要明白语词的参照物15。因此,要理解植物果实的含义就是要找到与之对应的那个实体。
然而,这种观点也是站不住脚的。近代的语言学研究表明,语词和实体并没有对应,这种对应是语言使用者的误解。比如说,“我和你”,如果说“我”、“你”均有具体的指称,而“和”就没有一个具体的指称。也许有人会说,“和”在此指的是你我之间的一种关系,但是人们有时会说“老子和耶稣”,“胡适和中国传统文化”这时的“和”显然就不存在一种实在的关系了,而是说话者自己的联想。另一种证明方法就是我们不时会有的“此时无声(文字)胜有声”的经验。此外,还可以考察那些抽象的名词,例如现代性、事实性,以及上面提到的“植物果实”,这些语词尽管为人们广泛适用,却很难指出与之对应的“物”。
这种不对应关系其实并不仅仅限于“虚词”和“抽象名词”,所谓的“实词”甚至名词也难免。例如,当我们说“你”“我”时,似乎有确定的指称,但是只要想一想,就会发现,这时的指称是随着说话人改变的。结果仍然是你我没有确定的对应实体。一位法国画家曾作过一幅画,上面画了一个大大的烟斗,然而画家在旁边写了“这不是烟斗”几个字;福柯曾就此写作了《这不是烟斗》一文,对物与词的关系作出过精辟分析16。由于不存在语词与事物的这种对应关系,因此,我们就很难寄希望于法律文本的语词与世界上的事物有某种关系,并因此从语词本身去了解其含义17。当代很多学者也承认词物关系不是精密的对应关系,但是他们仍坚持词与物之间有一种大致的对应关系,并因此提出所谓语言的核心/边缘理论。按照这种理论,每个语词都有个核心的含义,但语词的边界却是含混的、富有弹性的,可以变化、延展的。例如当年的新闻界,仅仅指报业,后来由于出现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新闻界的涵盖面就更宽了。为解决这个边界含有的问题,习惯的方法是强调定义,通过定义将语词的边界界定清楚。这种观点在法学界颇为流行18。依据这种观点,好的立法就是语言简洁、定义明确、精确,最好是可以使得普通民众都可以读懂19;而发现法律含义就是要仔细阅读法律文本,了解语词的核心含义,要掌握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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